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

发布于2020-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发布于2020-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发布于2020-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发布于2020-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发布于2020-07-29

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论逻辑来看,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而言,国土空间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评价(简称双评价)应该是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文件中也做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但是,当下有关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概念内涵、理论逻辑等基础性问题,并未形成最基本的共识,在相关学科里也尚未找到基本公认的科学测度方法。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土空间都具有多宜性,尤其是在微观尺度上,...

发布于2020-07-29

如果中国人口高峰值不会超过15亿,则2015年人均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已经高达204平方米。其中,人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东部最小为196.01平方米/人,东北部最大为304.42平方米/人,中部为224.02平方米/人、西部为37.85平方米/人居中,内蒙古最高,达到521.33平方米/人。如何盘活存量,如何减少增量但又不影响发展,后一问题在中西部尤其突出。这些地区资本短缺,按照土地与资本的替代规律,需...

发布于2020-07-29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2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发布于2020-07-28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牢牢把握首都发展要义,集中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提升首都功能,当好高质量发展标杆。一是强化四个中心功能,优化整体空间布局。重点突出两轴统领的作用,加强长安街、三山五园等地区的管控,结合用地资源梳理和疏解腾退空间资源,为保障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二是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减量提质发展。积极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的工作要求,分区分类分单元明确腾退空间再利用主导方向,增设承...

发布于2020-07-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分区规划采取市级统筹组织、各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作为主体自主编制的工作方式,既注重发挥市级层面的统筹作用,又注重发挥各区委、区政府和经开区工委、经开区管委会的主体作用。各区和经开区高度重视,成立了区委、区政府和经开区工委、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工作专班,整合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力量,调动各方面资...

发布于2020-07-28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专用车行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2 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闲难的地区,宜调整设计标准,减少对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破坏。3 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生态环境、景观空间和视线。4 专用车行路线与停靠站宜避开景点、景物...

发布于2020-07-27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风景区游览解说系统规划应评估现状,确定解说内容、解说场所和解说方式,布设解说设施,提出解说管理要求。现状评估应对解说内容、解说场所、解说方式、解说设施、解说管理等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明确评估结论。解说内容应明确解说主题与解说信息。解说方式应确定人员解说和非人员解说的类别。解说设施布设应合理、适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标牌应系统设置,可分...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水体岸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护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自然植被与生态群落,不宜建设硬化驳岸。2 加强水体污染治理和水质监测,改善水质和岸线水体景观。3 利用和营造多种类型的水体岸线景观或景点,合理组织游赏活动。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2 溶洞的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览与观赏点组织等,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溶洞的景观、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人文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地特有的民俗风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特色。 2 新建人文景观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状况、历史传承、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确定。3 可恢复、利用和创造特有的人文景观或景点,组织文化活动和专题游览。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2 应恢复和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3 应利用和营造类型丰富的植物景观或景点,突出特色植物景观,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活动。4 ...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景观空间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稳定与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彰显特色,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组织、景观提升和发展、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游赏系统分析与游赏主题构思,应遵循全面展示风景区景观形象、呈现景源价值、利于游览体验的原则,分析风景区资源特征、空间分布、游赏主次关系及利用可行性,构思风景区、景区、景线、景群及主要景点的游赏主题与形象,提出景观提升和...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km2~100km2)、大型风景区(101km2~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发布于202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