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总体目标:建成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建设健康稳定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生态根基。到2020年,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

发布于2020-08-05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1、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2、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3、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发布于2020-08-05

参照《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导思想: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健全国...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在支撑城镇化快速发展、促进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发布于2020-08-05

结合《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所以说,多规合一,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布于2020-08-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

发布于2020-08-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3、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

发布于2020-08-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2020-08-02

采用外业核实、入户调查的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补录补测后入库,并备注数据获取方式和时间。

发布于2020-07-29

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属来源材料中的用途进行认定。数据整合工作不能改变或重新认定用途。登记档案中用途填写耕地或非耕地等无法归类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也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暂时无法更正的,按照原资料填写入库。

发布于2020-07-29

按照日常登记中登记簿填写的做法,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的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在数据成果汇交时附上情况说明。

发布于2020-07-29

以院落中心点作为宗地位置时,宗地标注上图为点,入库应按以下处理:一是登记结果信息标注上图的点状图形存放在点状定着物图层(图层名:DZDZW),其图层点状定着物类型字段赋值为农村宅基地标注上图或集体建设用地标注上图等,并同时导出图形属性数据生成点状定着物属性表(表名:DZDZW)。二是权利数据存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表(表名:JSYDSYQ)中。三是权利人数据存放在权利人表(表名:QLR)...

发布于2020-07-29

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存在的问题,查找已有的档案资料,开展数据补录补测和纸质资料数字化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数据集并入库。对于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权利类型等关键数据项,必须补齐,其他数据项,原则上应补齐。由于存在的问题一般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短期内全部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统一登记前后工作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原汁原味体现已有资料成果,在整合...

发布于2020-07-29

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前已经上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301)业务报文的,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只需要上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前,尚未上传土地登记数据的,应在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时同时上传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首次登记(如:接入业务编码1000402)业务报文和相...

发布于2020-07-2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发布于2020-07-29

在日常登记中,遇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在登记业务中加以消化处理,不应搁置起来,给未来的登记业务和数据服务留下隐患。登记基础资料薄弱问题应分类进行处理:一是针对规范化程度低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逻辑校验并加以规范化处理。二是针对电子数据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纸质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方式予以解决。三是针对数据项缺失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登...

发布于2020-07-29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发布于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