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 试点建设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根据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现状水平、治理目标、重点工程、管控机制等,选择具有较好示范推广意义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开展试点。试点城市(县城)不超过50个。
二、建设时间
2022年至2025年。
三、建设内容
一是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工程。依据《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按需选择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开展工程建设。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完善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计量体系。三是实施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统筹布局建设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加压设施,提高调控水平。四是实施供水管网智能化建设工程。推动供水企业在完成供水管网信息化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改造,建立基于物联网的供水智能化管理平台。五是完善供水管网管理制度。建立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养护的一体化机制,完善供水管网漏损管控长效机制。推动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收、表务、调度管理与漏损控制等数据互通、平台共享。
四、建设目标
到2025年,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供水管网基本健全,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全覆盖,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供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形成一批漏损治理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12%(2020年)的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2025年漏损率不高于8%;其他试点城市(县城)建成区,2025年漏损率不高于7%。
五、工作程序
(一)编制方案。申报试点的城市(县城)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要求,开展公共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治理目标任务,对照大纲(附后)编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组织推荐。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于2022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长江经济带11省(市)、沿黄河9省(区)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4个,其它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县城)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评审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公示拟确定的试点城市(县城)名单。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并公布试点城市(县城)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推荐。申报试点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确保《实施方案》可行可靠,符合本地实际,供水管网现状信息真实准确,治理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模式、运维方案和保障措施有效有力,实施计划可操作,工程项目可落地实施并具有示范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试点城市(县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强化投入保障。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实施方案》落实落地。试点城市(县城)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将《实施方案》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开展动态评估。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年度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年度组织第三方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估抽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城市(县城)予以优先支持;对试点建设缓慢、未能完成实施计划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2025年底前,试点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总结,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对试点建设情况开展审核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梳理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治理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县城)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郑 凯 010-6850584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王腾旭 010-58933543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