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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宁自然资规发〔2021〕7号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2-01-10 16:48:41 2474阅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自然资规发〔2021〕7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规范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提升我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

水平,自然资源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 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 地区的详细规划,是融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的“多

规合一”实用性规划。全区村庄规划的制定、修改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

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进行各 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监

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章 村庄规划制定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 或几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属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不再

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七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 治区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程,依据上位规划并与相关专项

规划衔接。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因地 制宜、简明实用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突出村庄特色,体现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九条 村庄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规划范围、目标指标;

(二)国土空间总体布局,包括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 护红线、村庄建设用地界线以及管控要求等;

(三)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及建设要求、风貌管控要求;

(四)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安排;

(五)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和自然资源、历史文化 资源保护等;

(六)近期行动计划及其他规划内容。

第十条 村庄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件、数据库以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驻村调研和入户访谈,进行实地勘查,编制形成 村庄规划方案。

(二)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方案,征集村民及各利益相关方 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庄规划方案。多村合编村庄规划的,应当由 各行政村分别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经审议通过的村庄规划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送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同级相关部门 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市辖区村庄规划方案应同步报市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查。

(六)审查通过的村庄规划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以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形式向村民公布村庄规划 成果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内容除外。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存村庄规划完整资料,向村民开放查阅。第十三条 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村庄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逐级 汇交至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汇交材料应当包含村庄规划成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的决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规划批 准文件等重要过程材料。


第三章 村庄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村庄各类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修改村庄规划:

(一)国家或者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 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的;

(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三)因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

(五)经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六)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修改申请;

(三)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 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等;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三)其他有关附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制定、修改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

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将村庄规划实施纳入网格化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违反

村庄规划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

度,在村内公共场所和政府网站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村庄规划编制中出现弄虚作假、质量不高,造成规划无法通过审查或不能汇交入库的规划编制承担单位

及项目负责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林)场居民点的规划编制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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