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隐患“三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抢险、工程治理、综合治理、搬迁避让、能力建设、防治科研等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二)急重优先、逐步实施;
(三)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分类分级、属地为主;
(五)财权事权和支出统一。
第五条〔管理环节〕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现场核查、专家论证、立项审批、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验收、运行维护和后期管护等各工作阶段的管理。
第六条〔资质要求〕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其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需要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七条〔实施制度〕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和论证评审制度;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审查验收等制度。
第八条〔管理模式〕 强化工程治理实施主体责任,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勘查可行性研究(达初步设计深度,下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制,落实总承包单位在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控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包项目级别相对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所承揽的勘查、设计工作不得再行发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有关规定、规程,组织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库的建设;
(三)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区域监测、省级气象风险预警、省州县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测绘保障等防治工作;
(四)组织审核州(市)上报的年度隐患“三查”、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普适型与专业型监测预警、风险区管控、工程治理、综合治理、搬迁避让等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计划,对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上报审批;
(五)组织对州(市)立项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审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投资评审、确定项目投资,对已实施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州(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条〔省地质调查局〕 省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省地质调查局是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省级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论证专家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规划,研究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本省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对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项目,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入库;
(三)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核查筛选、勘查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文件的论证、评审及竣工验收。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可以组织省级专家组对拟实施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负责组织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年度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技术、经济审核、复查;
(五)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相关综合防治项目的招标、实施监管、检查指导、总结研究、成效评估等工作;
(六)按照职能职责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管理其他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一条〔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州(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编制本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二)负责组织本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或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年度隐患“三查”、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普适型与专业型监测预警、风险区管控、工程治理、综合治理、搬迁避让等综合防治项目立项的技术论证、审查。对同意通过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入库、审核和上报;
(三)负责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组织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验收;
(四)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完成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总承包和监理的招标工作,确定项目总承包和监理单位;
(五)负责事权范围综合防治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和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录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等系统。
(六)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实施计划);负责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综合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信息的填报入库、更新,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和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录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等系统。指导落实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中的用地等要素保障,协调地方群众关系,为各作业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三)作为各类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作业单位的监管;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立项论证及验收;
(四)负责事权范围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综合治理等项目的移交及后期管护的监管;
(五)协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事权范围的综合防治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技术支撑单位〕 省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州(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和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和各驻守技术队伍,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职责和任务分工分别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治理项目〕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申报和立项。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开展拟实施工程治理项目的初查、初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会商同级财政后,上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级上报的项目,组织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或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会同同级财政进行投资评审后,完成项目申报和立项,并通过“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上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立项情况会商同级财政落实项目前期经费,并依法依规确定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程序推进项目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其他类型项目〕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防治科研等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执行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定。
隐患“三查”、排危除险、综合治理、搬迁避让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执行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中,综合治理、搬迁避让项目按照“州市统筹、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库主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负责监管、维护。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储备工作,并组织填报项目库。
省地质调查局组织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对拟实施的属省级及以上事权范围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与投资概算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复核审查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投资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后报批,纳入中央、省级支出责任范围。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专项资金,险情特别紧迫的突发地质灾害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项目入库条件〕 入库项目应具备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必须满足成熟度要求。省、州(市)、县(市、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与权限,将以下项目工作成果及评审审查、审批结论等作为项目入库申报的依据。其中:
(一)调查评价、隐患“三查”、能力建设、防治科研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审查工作。
(二)监测预警项目,应完成站点选址、建设方案编制与评审审查工作。
(三)工程治理、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与概算的论证、评审和审查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审查;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或应急除险、排危项目,可直接编制应急、排危除险治理施工图设计与投资预算,申报入库后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四)搬迁避让项目,应纳入县域因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完成建房选址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场地安全评估)和风险性、适宜性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库调整〕 项目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省、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调整理由、依据及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按事权和权限上报调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环节〕 工程治理、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包括:技术文件编制、技术经济审查、项目招标、项目执行、信息管理、项目监管、变更管理、质量检测等环节。
第二十条〔中型及以上项目〕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实施,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确定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其中:总承包招标工作应在同意项目立项2个月内完成,监理招标工作应在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协助和督促中标单位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论证、评审工作;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1个月内总承包单位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总承包单位的内部评审审查工作。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形成书面申请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与概算的技术经济进行论证、评审和审查。
技术经济论证、评审不可行、不合理的,项目前期工作终止。
技术经济论证、评审可行的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审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经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通过“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库。其中:属州(市)、县(市、区)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项目,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投资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和省以下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投资评审后联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属中央和省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投资评审后联文上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审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协调地方政府、群众关系,落实项目用地、拆迁赔偿等事宜,为参建单位营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项目实施原则上应当于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分期实施项目除外),因施工条件、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按项目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6个月。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对于一般变更的,由监理单位主持论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对于重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主持,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门审批,其中:属省级及以上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大变更,应当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查、审批。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的管理,及时按照项目进度将项目实施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情况和数据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全过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年度业绩和诚信记录登记并进行通报、约谈。
(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具体的检测要求由设计文件根据治理工程特性明确,还可由现场专项核查、督查专家组根据检查情况指定。
第二十一条〔小型项目〕 小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实施,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 项目的总承包、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在项目同意立项后2个月内确定。
(二)技术文件编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完成勘查工作、设计文件的编制,作为工程治理的实施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再单独编制,但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包括工程治理的必要性、可行性、方案比选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三)项目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完成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的论证、评审,项目预算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总承包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监理单位主持论证、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实施。
(五)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程治理项目相关信息,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实现全过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六)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具体的检测要求由设计文件根据治理工程特性明确,还可由现场专项核查、督查专家组根据检查情况指定。
(七)时限要求。项目实施时限原则上应当于工程治理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因施工条件、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按项目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搬迁避让项目〕 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省自然资源厅驻县联乡技术指导站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规划,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评审、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整合各部门相关资金、审批实施。
第二十三条〔综合治理项目〕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县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规划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搬迁选址与工程治理综合调查评价与论证,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评审、审查通过后列入州(市)项目实施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通过“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测预警项目〕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的实施,按《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应急抢险项目〕 应急抢险类治理项目,可根据实情简化管理程序、归并技术环节,并遵照招投标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省、市、县关于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调查评价项目〕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的管理,执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管要求〕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州(市)、县(市、区)新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阶段与时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验收。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并经1个水文年的考验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内容〕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从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对工程治理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运行维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
第三十条〔验收条件与要求〕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验收要件为:
(一)工程治理项目验收。初步验收,应提供验收申请、项目立项文件、合同、项目勘查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过程控制记录、自检报告及整改报告、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监理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竣工验收,除应提供上述初步验收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初验意见及整改报告、监测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搬迁避让项目验收。应包括: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搬迁人员身份信息确认情况、竣工资料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县级主办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完成。
(三)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应包括:调查资料、规划资料、年度实施方案、新建房屋和拆旧房屋情况、搬迁人员身份信息确认情况、竣工资料,以及工程治理项目验收必备的相关资料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县级主办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完成。
(四)监测预警项目验收。按《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质量抽检〕 验收过程中若需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综合治理项目质量进行抽检的,须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检测。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检测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与处置〕 验收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类,验收组均应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后再行组织验收,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按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问责。
第三十三条〔立卷归档和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编撰和立卷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相关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特性、级别等,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后期运维、管护主体与经费保障,验收结果应及时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运维、管护及核销
第三十四条〔监测预警类〕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的运行维护、后期管护,按《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治理项目类运维保修〕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综合治理项目的运行维护和保修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竣工验收合格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负责保修。
第三十六条〔治理项目类后期管护〕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综合治理项目的后期管护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设计文件中需结合地质灾害特征、治理工程结构特性、明确工程使用说明和运行管护要点,并安排必要的管理维护资金。管理维护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管,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拨付管理维护单位,专款专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治理工程所在区域、保护对象、受益主体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签订工程管护移交协议,办理资产和后期管护移交手续。
(三)管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和管护职责,划定治理工程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1.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治理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年底应当编写年度管护报告,并上报项目建设单位。
2.超出管护单位处置能力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单位安排维护资金进行专门处置。
第三十七条〔隐患核销〕 经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综合治理后,已无地质灾害威胁的隐患点,由建设单位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核销。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八条〔监管主体〕 省、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事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第三十九条〔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应当采取巡查督导、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参建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通报情形〕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资金执行缓慢的单位和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建设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区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信息,载明建设、总承包、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管理维护等相关单位名称和负责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项目内容〕 本办法所称隐患“三查”,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及汛后核查。
本办法所称监测预警,是指地质灾害区域监测(隐患识别)、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普适型和专业型监测预警。
本办法所称能力建设,是指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应急演练、风险区管控、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化与运维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是指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生态修复、土地资源整治、促进乡村振兴等为主要目标或指标,运用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土地出让等政策,综合采取工程治理与避险移民搬迁相结合的治理项目。
第四十四条〔州市办法〕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参照本办法,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或细化相应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实施期〕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103号)、《关于修改〈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规划
编写基本要求
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规划编制前,应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单位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隐患点或高风险区、认定搬迁避让户及紧迫性分级;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选取搬迁安置地点,并进行危险性、风险性、适宜性评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规划期限不超过3年。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域社会经济及地质灾害发育简况、以往搬迁情况及所面临困难与问题等。
(二)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调查评价、拟搬迁新址选址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规划拟搬迁安置户情况,主要包括:
1.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组成、所在乡(镇)及村、社(组)、紧迫程度、是否自愿
2.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区编号、名称;
3.拟搬迁安置地点乡(镇)及村、社(组),安置方式,危险性、风险性、适宜性评价结果,拟实施搬迁年份等。
(四)搬迁工作进度安排。
(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落实。
(六)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七)相关保障措施(含变更调整)。
(八)附件:拟搬迁避让安置户情况表,安置点相关情况说明及附图,搬迁避让安置的自愿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