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自然资发〔2021〕89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日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科学界定用地范围
各市、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科学界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年度拟建设项目清单,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用地保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审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建设内容,共享项目计划、进度安排等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速项目策划生成。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做好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用地保障工作。
二、加快规划编制,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各地应加快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分批、分步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结合本地农业资源特色和农村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以用于保障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特别是需零星分散用地的项目。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单个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足的,可在乡镇或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机动指标。
三、积极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原则上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及村庄建设边界内。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产业融合项目规模、工业化程度等情况,引导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的,具体比例和面积控制标准可参照设施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标准确定,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四、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各市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做好新增计划指标使用工作,建立台账、做好核销,保障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及时落地。纳入省重大项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或本市新增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予以保障。
五、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对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农村产业。
六、稳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按照《辽宁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办法》,各试点地区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划,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和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内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定,防止片面追求增加指标搞大拆大建、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动迁宅基地、流转土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项目区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按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审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在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摸索多样化的入市途径,为进一步建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供实践基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进一步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八、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和设施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
九、积极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多审合一
用地单位应提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认定、项目立项等相关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批准立项文件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报省政府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供应)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统一核发规划许可证书,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现有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规范审批办事指南,形成流程图、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格式文本。
十、依法严格用地监管
各地要严格用地监管工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要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明确监管职责,形成行业指导、项目管理和用地监管合力,确保农村产业规范有序用地。各地对村庄建设边界外分散布局的用地管理,要与本通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