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厅
民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 地震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1〕188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地震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20〕39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21〕16 号)精神,严格规范全区村庄撤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搬迁撤并类村庄是指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最小认定单元为自然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村庄;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
(三)受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影响或自然灾害频发,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村庄;
(四)位于 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且与活动地震断裂带最近距离小于 100 米的村庄;
(五)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
(六)空心化率大于 40%、常住户数小于 20 户且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村庄,综合考虑村民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便利性,基础设施配置条件和搬迁后耕作半径合理性等因素后,纳入搬迁撤并类村庄。
三、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