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073 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以下简称“论证评审”)是项目用海审核的关键环节,对于科学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积极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需强化论证评审的把关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突出评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论证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制度。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与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要求不符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论证评审工作规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评审机构管理。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论证评审的,应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不得委托与海域使用申请人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开展评审,并应明确要求评审机构不得向海域使用申请人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与所评审项目有关的费用,评审任务不能再次委托;加强对评审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评审机构完善评审技术指标体系和评审指南,提高论证评审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委托评审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
(三)强化信用监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论证信用惩戒和修复等制度;论证评审前,要依托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核实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才能进入论证评审程序;论证评审中,评审专家应同步开展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论证评审。
(四)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沿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专家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及时调整、更新本地区地方级评审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培训。论证评审专家抽取时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择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其他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单位的专家参与论证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用海特点和专业需要,可从专家库之外特邀专家参加评审专家组,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1/3,并与其他评审专家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二、把握评审重点
(五)强化节约集约。论证评审时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海籍调查规范》以及用海项目所属行业的用海用地标准规范等,重点评审项目用海面积的合理性,在满足项目基本功能用海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用海规模;无相关行业用海用地标准规范的,应根据项目设计方案,重点评审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节约集约先进水平。
(六)强化生态优先。论证评审时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依据《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重点评审项目用海是否深入开展生态影响分析并准确界定项目实施导致的生态问题,提出的用海方案是否体现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非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保护重要区域和生态敏感目标的要求,是否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项目用海涉及占用岸线的要重点评审占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涉及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还要重点评审是否符合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要求。
(七)强化保护修复。论证评审时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原则,依据《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重点评审项目用海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及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若涉及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盐沼等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或海堤生态化建设等内容,要重点评审项目用海是否符合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及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定期以抽查的方式对下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评审及质量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已通过评审但论证报告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通过信用平台通报有关编制单位,并要求下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予以整改纠正。
(九)严肃责任追究。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落实评审专家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对为了个人利益和不正当目的提出与事实不符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公开通报、终止聘任;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论证评审,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审公正的评审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