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市场建设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市自然资源局意见。请各市于2021年10月26日(星期二)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我厅,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社会公众请于10月27日前:gtly2005@163.com直接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上述邮箱。
联系人:何 晶,联系电话:0771-5388087。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完善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流动,优化营商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保障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引导。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衔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科学编制国有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坚持供需匹配,因城施策,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租赁住房用地需求,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需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切实增加供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分类调控住房用地市场供应。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制定实施本年度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目标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结合本地土地市场实际,切实优化住宅用地供应,实施差别化调控政策,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稳定,促进房地产用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市本级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住宅用地年度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提高土地市场信息透明度。除涉密信息外,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让市场主体易获取、能看懂。
(三)加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控。
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列入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用地监管合同等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发挥“合同监管”的约束作用,倒逼用地者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对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应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土地供应管理
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不得将土地供应给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经营性用地,不得订立虚假的土地供应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得超审批面积供应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足额落实,未足额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建设用地供应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明确土地用途分类。
(一)完善土地出让管理。
进一步规范出让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招拍挂出让按照“制定并公布出让年度计划、用地前期筹备、拟订拟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按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供地。协议出让按照“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底价、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报批、协商签订意向书、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供地。
坚持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规范土地出让实施过程。各地要严格出让公告管理,统一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的标准格式,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条件,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强化交易结果公示,土地出让成交后,须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自治区级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成交结果。
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禁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严禁以项目招拍挂、协议出让代替土地招拍挂实施土地供应。对混合用地,应明确各类用途比例,按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实行整体供应。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地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土地使用证已注销、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完善划拨供地管理。
明确划拨用地范围。以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地程序。严格按照“用地申请、用地审核、用地信息公示、供地方案报批、下发用地通知、划拨价款缴纳、核发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供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划拨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要及时公示用地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拟定供地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并将划拨用地结果予以公示。
完善划拨土地处置管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后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三)完善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
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国有企业原取得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及安置留用地管理。
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市、区),要按相关规定认真夯实入市工作基础,制定包含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管理制度。强化入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的监管机制,将入市地块的土地供应信息录入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杜绝新增闲置土地。积极探索形成符合我区实际、可复制能推广的入市政策和制度体系。
进一步明确安置留用地类型和性质。安置留用地是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包含留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商业、办公、工业、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等用途的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且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供应。
进一步规范安置留用地开发建设及流转管理。各地要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从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引导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可通过折算货币、置换物业等,创新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方式,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涉及流转的安置留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也可按照规划要求办理征收手续;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收回)土地后,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三、加强地价监测调控管理
(一)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和更新体系,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按规定及时编制、更新和完善本辖区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标定地价,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土地供应必须严格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规范合理地开展拟供应宗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二)加强地价动态监测。
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对地价进行实时动态监测,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分析统计季报制度,对成交地价、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妥善安排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对房地产用地出让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因城施策及时调控,增强房地产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三)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
健全土地出让定价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退缴地价款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要求组织评估,不得在未经评估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还金额。
规范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双方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出让方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计提有关资金,确保相关事业健康发展。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四、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扩大城乡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入市工作,探索制定农村土地入市相关配套制度,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置中市场行为的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资源交易市场。
(二)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强化“标准地”与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政策的组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探索实践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的模式和有效路径,探索增加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给,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国有和集体的存量房产建设用地,建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旅游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
(三)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地下空间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照其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相应的供地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政策,涵盖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权属登记、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使用年限、不动产登记等。
五、加强土地市场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监管,对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日常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推进土地市场随机抽查监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土地供应进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比例原则上每种供应方式不低于其总宗数的5%,检查供应土地的合法合规性、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及时准确性、供应档案的齐全性、划拨决定书和有偿使用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抽查结果纳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三)严格土地供应履约监管。
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供应后,一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
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违约违规处理。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管理。对“标准地”出让项目采取部门联动协同监管的方式,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开发利用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变更、收缴违约金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对涉嫌闲置土地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依法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收回土地、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置换土地、临时使用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建立行政与司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涉诉土地盘活利用。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新增闲置土地。
(四)规范监管系统填报和供地档案管理。
各地要及时认真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出让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出让合同及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实际开(竣)工等相关信息,并关联项目对应的已获批复的农转用建设用地批次,不得占用其他项目的批次。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供地档案信息化管理,土地供应完成后要及时将所有资料档案扫描成电子版,并按项目存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备案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供应地块提出要求;不得以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量身定做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以个人的名义非正常程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相关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上级领导干部干预(包括口头告知、电话信息告知等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并及时报送给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工信及各园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等方面各司其职,联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方式、绿地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生态环境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后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要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热点问题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