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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天涯法规政策 2021-10-20 10:33:45 1881阅读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指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任务要求;

(三)指导各地市按资金计划和分配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核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部门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根据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总体方案,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会同厅属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指导各有关市县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有关市、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县(乡)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研究;

(二)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三)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研究;

(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指导工作(按标准支付差旅费、差旅补助、专家劳务报酬);

(五)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培训、会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国内外调研。

第十三条  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县(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村庄规划);

(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入和拓展;

(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培训、会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六)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省财政收回;

(七)专项资金支出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预算与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八)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及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和省级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厅规划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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