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执法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自
然资源执法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财务处、耕保处和执法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6日
自然资源执法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自然资源监管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自然资源执法监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自然资源执法监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自然资源执法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执法处)、耕地保护监督处(以下简称耕保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审核、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申报事项、专项资金总账的登记;组织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督审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六条 执法处负责农村乱占耕地问题摸排整治和“十四五”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监测工作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耕保处负责广东省“十四五”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明确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提出质量要求,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三)会同财务处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耕保处形成相关工作成果后,报执法处汇总。由执法处依规报财务处办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自然资源执法监测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执法处、耕保处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由执法处汇总后,报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执法处、耕保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执法处汇总后报财务处,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十四五”广东省自然资源执法监测工作、“十四五”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付进度。完成年度任务内容后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执法处、耕保处分别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由执法处汇总后报财务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 执法处、耕保处根据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耕保处将评价成果报执法处汇总。相关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执法处、耕保处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审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厅执法处、耕保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