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2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生态修复,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责任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是采矿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占用和损毁土地,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以及相应监测管护等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由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和时限,仍需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矿山,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
(一)《方案》编制。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也可结合实际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上述两方案以下均简称《方案》)。《方案》编制应严格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结合矿产资源开采进度,科学合理制定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并按照不高于3年一个阶段的原则细化修复工程。采矿权人对《方案》中涉及的权属、现状、引用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方案》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负责《方案》的审查工作,可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审查《方案》的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和编制单位收取。《方案》审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脱密后的《方案》文本及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将《方案》审查结论予以公告。《方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重新提交审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三)重编或修订情形。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变更开采方式的;《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方案》虽未超过适用期,但原工程计划、修复措施及经费预算与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报原审查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与生产(含停产)矿山企业尽快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用以单独核算基金的计提与使用,基金存储和使用情况须在账户中据实反映。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
(一)按时序开展修复。采矿权人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以及生态功能恢复。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二)建立档案资料。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档案,包含以下内容:1.《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公示公告文件;2.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章制度;3.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计提、存取、使用台账、票据凭证;5.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相关文件资料;6.矿山生态修复区域前后对比影像;7.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资料。
(三)及时组织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工作。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也可根据《方案》要求,在完成生态修复阶段性任务后申请进行阶段性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核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五、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报制度。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基金计提使用计划书面报告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月15日前将汇总的矿山生态修复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日常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绿色矿山管理要求,坚决防止因不当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无人机、高精度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监管,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测矿山生态修复及变化情况。
(三)开展抽查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检查一并进行,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其发证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的5%。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发证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现场监督检查。省厅负责部、省发证权限范围内的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现场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其负责的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列入异常名录。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采矿权人应当编制《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方案》并经专家审查公示的;2.未按照专家审查公示的《方案》开展治理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3.未按规定计提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二)纳入诚信管理。对于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修复,费用从采矿权人基金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采矿权人补齐。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