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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612法规政策 2021-10-20 10:14:23 2458阅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征求《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我厅草拟了《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我们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需求,对于科学合理的将予以充分吸纳,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反馈您的宝贵意见(反馈意见请在标题标注“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邮编:230088;

电子邮箱:ahgtly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陈巧银,0551-62553096。


附件: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18日


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妥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激活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土地公有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落实所有权、使用权权能。

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推进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要求,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合理分配增值收益。落实农民集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确保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

(三)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使用权权能、程序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适用范围。根据自愿原则,各市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色等因素,优先选择入市需求集中、集体和农民有意愿、工作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县(市、区)。


二、实施内容

 (一)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二)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入市程序。

1.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方案、委托、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规划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

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起始价、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等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入市书面意见。

4.方案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将土地所有权证明、出让出租方案、入市书面意见等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5.公开交易。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6.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7.办理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1.入市地块价格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及时更新本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开展入市地块的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和底价。

2.完善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不高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15%进行征收。3.规范集体收益内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65%的比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 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四)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

(五)保障措施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统筹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布局,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时,统筹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鼓励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落实用地计划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出合理安排。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 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量、结构、布局等作出科学安排。

3.完善使用权抵押机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严格用途管制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若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原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土地价款,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

5.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供后动态巡查、用地诚信建档等措施,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落实监管职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成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相关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协作配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评估督导等工作。实施地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编制实施方案。实施入市工作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区域概况、入市程序、重要制度安排、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和指导相关工作。各地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评估,注意分类指导,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的探索,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四)积极稳步推进。县(市、区)按照边推进、边研究、 边提炼、边完善的要求稳步推进入市工作。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成果,摸清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明晰具体地块信息。重点对健全交易规则、明确入市程序、保障合法权益、完善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进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五)注重宣传总结。实施入市工作的县(市、区)要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准确发布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形成良好舆论环境,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基本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

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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