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2月7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皖自然资规〔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对标学习沪苏浙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创新形成的新政策”的要求,拟对标上海和浙江做法,对《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修改内容
(一)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修改为:“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园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同时将第二款中的“40%”相应调整为“25%”。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审批,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加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专用章。”修改为:“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审批,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加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专用章。”
二、意见反馈
意见建议可选择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
(一)登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互动交流”进入“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二)寄至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邮编23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字样。
(三)反馈至邮箱174390412@qq.com。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印发《本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