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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611法规政策 2021-10-08 10:54:21 1544阅读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资质管理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除外,下同)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工作。厅国土测绘处具体承担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厅地理信息管理处具体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成果和档案管理等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乙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除外,下同)的审批工作。

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颁发,并实施监管。

四、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测绘资质审批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五、依法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及分类分级标准要求,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上传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退休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分别提供退休证、转业证等材料);

(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四)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五)技术装备所有权材料;

(六)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材料;

(七)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八)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九)申请甲级测绘资质需提供的测绘项目业绩材料(浙江省内的测绘项目未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的(http://hyjg.zrzyt.zj.gov.cn/)不予认可)。

七、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申请单位申请测绘资质的主要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对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单位,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十、测绘资质单位新增、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申请测绘资质的程序办理。

十一、测绘资质单位合并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合并申请书和相关部门核准材料,申请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分立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二、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部门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申请及材料。

十三、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测绘项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书面承诺,由测绘资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测绘资质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未及时办理测绘资质注销的,测绘资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测绘资质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十四、测绘资质单位在领用新测绘资质证书或注销测绘资质前,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损坏测绘资质证书需补领、换发新证的,应向负责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补证申请书、遗失声明书或被损坏的证书,经审核同意后换发。

十五、测绘资质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的,需提交招投标文件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增发。

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发放最多不超过3本。

十六、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审批工作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八、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存在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视情节轻重,资质审批机关对涉事单位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给予警告,并纳入信用记录。

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测绘资质标准》(调整部分)(浙测〔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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