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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规划人法规政策 2021-09-14 09:19:22 2058阅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发挥海岸带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辅助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海岸带规划”)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省级海岸带规划是对全国海岸带规划的落实,是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补充与细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规划分区基础上,统筹安排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活动,有效传导到下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因地制宜确定海岸带规划范围,其中海域规划范围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和海岛,陆域研究范围为沿海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市级行政区)管理陆域,规划范围可根据陆海自然地理格局和保护开发实际确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准。

(三)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数据库等。待海岸带规划批准后,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编制要求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生态安全保护。

(二)落实陆海统筹。准确把握海岸带生态系统整体性与开发利用活动关联性,统筹协调陆海功能分区,以政策引导和用途管制为手段,统筹考虑发展导向、空间布局和制度安排。

(三)注重继承优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继承原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地用海分类等要求,划定海洋功能区,明确管控要求。

(四)体现精细化管控。加强海岸线、潮间带分类管控,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把握开发时序,严格用地用海标准,控制用地用海规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级自然资源或海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地方参与的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保障相关经费。各地依据《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开展海岸带规划编制,力争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基础研究。开展基础数据和资料收集分析,重点围绕陆海功能协调、空间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布局、人居环境品质等方面,梳理海岸带保护和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三)建立上下联动规划编制模式。省级自然资源或海洋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市县部门力量,上下联动,编好省级海岸带规划,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地方可结合实际在省以下编制相应层级或特定区域的海岸带规划。

(四)明确规划审查要点。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原则,对省级海岸带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情况、规划分区合理性以及相邻关系协调情况,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规划指标、分区、登记表等规划数据和成果通过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进行上报。省级海岸带规划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做好过渡期用海用岛审批。“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出台前,用海用岛项目应按照当前严控围填海和严格管控无居民海岛的有关政策要求,依据原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进行审批。已出台实施海岸带规划且2020年后仍处于规划期内的,应按照新要求开展海岸带规划修编工作。

各地要结合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梳理总结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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