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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国心法规政策 2021-09-08 16:47:47 2356阅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既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要,又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既保障现时需求,又考虑可持续利用,实现全省重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80号)、《关于2021年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有关事项的说明》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际,现将我省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置规则

(一)保障有效投资,计划跟着项目走。在依据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以符合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实行增存挂钩,节约集约用地。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新增计划)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以“亩产论英雄”,既算“增量”账,也算“存量”账,通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对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出专门比较分析,提升土地要素使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压实主体责任,分级保障用地。实行国家、省、市分级保障范围和方式,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国家配置(核销)计划;对批次报地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配置计划;对其他项目,由市(州)保障用地指标。

(四)优化用地结构,分类配置计划。强化用地指标统筹管理,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新增计划为辅,增减挂钩指标为补充。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定向定额管理,重点用于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全年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不超过报批建设用地总量的50%。

(五)发挥调控作用,有保有压配置。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引导调控作用,精细化配置各类指标,促进区域、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对原国家认定的深度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成连片特困县等脱贫县,在5年过渡期内,每县每年单列安排600亩新增计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实报实销;各市(州)应至少安排5%的新增计划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对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不予配置计划指标;对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的,使用市(州)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新增计划,市(州)指标不够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统筹。


二、配置方式


(一)国家保障项目的计划配置。

报批要求:在建设用地报件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栏选择“申请使用国家计划”;在项目层级中选择“国家重大项目”或“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市(州)局需在审查意见中明确“**项目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申请使用国家计划指标”。

配置方式: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由部在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计划。省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年底由部核销。

信息报备:用地批准后10日内,省厅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进行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关联和报备。关联和报备未成功的,国家不核销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二)省级保障项目的计划配置。

报批要求:各市(州)局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拟报送批次用地的省级重点项目名称和建设用地报件名称报送省厅备查。在建设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栏选择“申请使用省级计划”;在项目层级中选择“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市(州)局需在审查意见中明确“**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

计划配置: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由省厅在用地审批时配置计划。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每月由省厅核销。

信息报备:指标安排使用后10日内,各市(州)局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登记,省厅根据批准用地情况,予以审查确认,并由批准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关联备案。


(三)市(州)保障项目的计划配置。

报批要求:在建设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中,指标类型栏使用新增计划的选择“地方指标”,使用脱贫县单列计划的选择“脱贫攻坚指标”,使用增存挂钩释放土地利用计划的选择“腾退指标”;在项目层级中选择“未纳入计划保障项目”。市(州)局需在审查意见中明确“**项目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使用市(州)级计划指标”。

计划配置:各市(州)局统筹使用处置核算的新增计划和存量指标(含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信息报备:指标安排使用后10日内,各市(州)局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登记,省厅审核后予以备案确认,并由批准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关联备案。


(四)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计划配置。

报批要求:涉及违法用地项目经依法处理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上报审批时应明确违法用地部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占用农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违法用地是否已处理、是否已处理到位,以及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文号。

计划配置:经依法处理后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属于国家和省级保障范围的项目,未违法用地部分,仍由国家和省级保障计划指标,违法用地部分,由国家或省级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省厅在审查时直接扣减违法用地所在市(州)当年存量土地处置核定的计划指标,市(州)指标不够的,由省级统筹;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由市(州)安排计划指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用地,指标不够的,凭用地批准文件,申请省级统筹。

信息报备:已批准涉及违法用地项目备案时,应注明违法用地部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占用农用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以及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文号。2021年批准用地已完成备案的,需申请国家和省级指标的,各市(州)局在规定时间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信息标注和补录。未标注和补录的,项目用地使用市(州)当年存量土地处置核定的计划指标。


(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配置。

报批要求:使用单列新增计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多户集中建设的,可包含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户数、用地总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地类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内容联合出具审查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单独组卷,并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严格把握宅基地分配条件和使用标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

计划配置:农村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用地后,由部根据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报备信息,据实核销计划,实行实报实销。当年度指标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信息报备: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10日内,由批准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报备,并标注类型、上传《审批表》,不需要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填报信息。2021年批准用地已完成备案的,由各市(州)局按要求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补充标注,上传《审批表》,并删除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已填报的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计划统筹调配调控机制。各市(州)要建立健全市(州)域范围内新增计划和存量指标统筹调配机制,不能简单依据“谁处置谁使用”、“一刀切”的做法分配各县(市、区)指标,防止出现因指标地域和结构不均,造成一些地方指标闲置浪费,另一些地方因缺少指标影响项目落地的情形。县(市、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应向市(州)申请统筹调配。省厅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机制,确保急需动工项目落地。

(二)加强土地计划台账管理。各市(州)局每月25日前,将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向省厅报备(含市州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省厅每月公布一次存量土地处置核算计划指标和使用情况,确保年终配置计划指标不突破部核定我省计划总量。对累计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超过报批建设用地总量50%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已被预警提醒县(市、区)确有当年开工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县(市、区)政府承诺供地开工时间。承诺时间内未供地开工的,省厅将撤销批文,释放增减挂钩指标收归省级统筹。严格实行计划跟着项目走,以批次用地报批的需明确项目名称,编制虚假项目以及在批准后不能及时开工项目的用地,不得申报和批准建设用地,严禁其他项目“搭便车”。越权批准、违法违规批准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三)开展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将计划配置情况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部和省厅将依托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项目涉及违法用地信息进行比对,检查中发现漏报、瞒报违法用地有关信息的,经查实按“一票否决”处理,项目得零分,并予以通报;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各市(州)年初申报的需求进行比较,并予以通报。

(四)强化评估检查结果运用。根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市(州)计划管理成效和不足,研究提出完善计划管理的相关意见建议。将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与市(州)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漏报、瞒报违法用地有关信息的,违规审批宅基地、挪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的,予以通报并扣减有关市(州)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核定量,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批准建设用地在承诺供地期限到期仍未实施供地的,按程序核销或调整对应地块土地批文,相关费用不予退还,释放的用地指标收归省级指标库统筹。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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