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2021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察,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实施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新举措、新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努力营造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群众关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机制。《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抓紧修订《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结合自然资源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河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条例》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法制统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
(三)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密切关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和各项约束性指标分解动态,深化完善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按照现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坚持科学合理确定城镇用地规模,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四)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完善我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强化耕地动态监测,严格执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控规则,强化管制措施,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规范农用地转用征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简化报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落实《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土地征收批准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转用征收有关规定,确保全省土地转用征收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六)加强宅基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条例》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等规定,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坚决制止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严格落实《实施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八)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现实检验,把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领导责任,对照本《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强力组织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推动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情况开展督导,重点对《实施条例》确定的各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违反《实施条例》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约谈,确保《实施条例》在我省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