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9月16日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土地整治活动。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各级投资项目的申报、入库、立项、实施、验收、信息报备和监管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整治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自然资源搭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分级负责、动态监管”,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领导下,开展项目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负责省级投资项目优选;组织对验收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报备信息的审核确认;负责新增耕地核定的复核;负责“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入库、立项和验收;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负责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的认定;负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组织建设市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核定的审核。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初验;负责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组织建设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信息报备和“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核定的初审。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和权属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十条 自然资源厅每年依据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条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等情况下达次年省级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级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等编制本辖区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已实施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域,不能重复申报。纳入项目建设规模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50亩。
(三)项目选址地形坡度小于25°,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水源保障和电力保障条件。
(四)项目选址不能位于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含自然保护地),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建设或开垦的区域。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储备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项目的2倍储备。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入库申请。项目入库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入库的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书、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整治项目现状图、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及项目区最新年度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质量等别分布图、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优于0.2米);
3.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组同意开展土地整治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4.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初审意见。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合格项目下达入库批复,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优选和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和审查
(一)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
(二)项目规划设计应与农业农村、水利、交通、乡村振兴、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新增耕地地块位置、新增耕地界址点坐标、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和新增粮食产能。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应有新增耕地来源分析图,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新增耕地图斑图层。
项目规划设计应按要求开展实测,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可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预算。
(三)省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合格后由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市、县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五条 省级投资项目优选
省级投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从市级入库项目中进行优选,程序为: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厅安排,每年按下达的省级年度目标任务的1~2倍数量向自然资源厅推荐备选项目,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报送自然资源厅之前,备选项目应编制完成规划设计和预算。
(二)自然资源厅耕地负责项目优选工作,省国土整治中心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等相关指标,组织专家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备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提交优选项目清单。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优选项目清单,提出优选方案并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案报自然资源厅审定。经审定后优选确定的省级投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向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省级投资项目在通过自然资源厅审定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投标;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等;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协调项目实施有关各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 项目自预算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于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原批准立项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其中,省级投资项目确需延期的,报批准立项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变更工作。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项目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等,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入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规定,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项目初验应重点检查合同执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等情况。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100%。初验通过后,报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项目验收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并出具技术核查报告。技术核查应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新增耕地位置、地类、数量、质量及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竣工图编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项目单项工程技术核查比例为100%。
完成技术核查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低于5人,其中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专业人员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2/3。项目验收重点对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单项工程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均不低于30%。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批复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项目初验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技术核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七)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产能核算报告及认定情况报告。
(八)新增耕地来源分析图,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新增耕地图斑图层。
(九)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十一)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三)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四)结算审计报告。
(十五)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十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十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出具验收批复意见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验收批复意见和新增耕地验收证书须明确新增耕地数量和平均等别、新增水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等。
第三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七章 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全面全程信息报备。负责信息报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项目各阶段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自然资源厅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在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开工令下达、新增耕地验收证书核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级投资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批复、月度项目实施进度、验收文件等将相关电子资料报“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备案,具体方法参照《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根据各类建设主体提出的新增耕地核定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新增耕地核定的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自然资源厅复核,方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自然资源厅备案,涉密文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管理。
(一)立项备案资料:立项批文、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规划设计图及单体图册、项目区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开工前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项目开工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项目开工前田坎信息记录表。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变更批文、规划设计变更报告、预算、变更图及单体图册。
(三)验收备案资料:验收意见、验收批文、项目区建设前后照片、项目区竣工后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竣工图及竣工报告、技术核查报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和产能核算报告、项目竣工后田坎信息记录表、项目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项目建设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四)新增耕地备案资料:新增耕地的规模、类型、平均质量等别、坐标、实施后前后影像,应包含开工前田坎图斑图层、竣工后田坎图斑图层、新增耕地图斑图层。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新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结合新增耕地核定,自然资源厅按照年度验收合格项目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已入指标库,则整改期间暂时冻结问题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使用;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核减新增耕地指标。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立项、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测定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核查、验收、抽查检查等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实测等弄虚作假、实施期限无故逾期、随意恶意变更规划设计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奖惩激励
第四十三条 自然资源厅和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分别将土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五条 省级投资项目下达资金后,未经批准延期且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按规定追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无特殊情况未在两年内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入库的项目,将暂停安排该地区未来两年的省级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省级投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5%分配给市(州)、15%分配给县(市、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