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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鄂自然资函〔2021〕171号

微信用户584法规政策 2021-09-01 11:13:30 1852阅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已经2021年第6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19日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坚持系统观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省级节点、市级节点、县级节点组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参照市级节点要求管理、评估。


第四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省统筹、省级主建、市县支撑、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服务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基础服务、统一应用程序接口、统一域名、统一用户管理和统一界面样式的标准,推进“五统一”一体化建设。


第六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天地图·湖北”,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部署在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其中,天地图·湖北网站(www.hubei.tianditu.gov.cn)为省级总门户、总窗口。


第七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八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湖北省地图院负责省级节点的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数据、卫星影像成果数据;负责省级节点数据与国家主节点数据的融合更新工作;负责对市、县级节点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培训、技术支持、综合评估等工作;负责完成国家主节点要求的其他平台建设任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确定本级节点的运行与维护单位,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配合完成省级节点建设。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数据生产、融合更新、成果汇交等工作。

省级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本级门户网站并依托本级发布天地图服务。若本级门户网站暂时未建,可依托省级或市级天地图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第九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在线服务基础系统、目录发布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三)运行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接入系统、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配套系统等。

前款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形势发展、技术进步、自然资源部要求和用户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五统一”一体化建设模式,各级节点应当充分共享有关数据和软件系统。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省级建设的市级节点门户网站与本级原有天地图门户网站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网站融合,进一步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名称和“天地图”标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节点运行与维护单位必须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本区域基础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并采用逐级向上汇交的方式,由市级主管部门将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及更新成果数据汇交到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由省地图院负责接受并出具接收凭证。

湖北省地图院每年1月将最新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集按行政区域分发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收集和各地汇交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国土年度变更影像数据、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各类数据,开展国、省、市(州)、县(市、区)数据融合更新工作。全省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政府机构、高速、国道、地铁、医院、学校等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需要不定期更新。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湖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湖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对接,共享交换各类可供公开发布的地理信息数据与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以外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协调机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或者发布在线专题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节点运行与维护单位应综合运用网络和信息化等手段(如政府网站、官方媒体、竣工验收报告等信息)快速发现高速公路、国道、地铁、医院、学校、政府机构等重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核实后利用联动更新机制上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将在建立健全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的同时,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对市、县给予及时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管理本级节点,并将负责人信息上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配合省级完善并建立稳定的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维队伍。


第四章 应用服务


第十五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湖北省省级节点入口链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置本级节点入口链接,若无市级节点链接的,应设置省级节点入口链接,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地理信息及其服务。


第十六条  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节点公开地理信息或地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各级节点运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地图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正确表示国家版图,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十七条  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其中专业用户需进行注册。省级运维单位应当制定网站服务条款,明确免责情形。

对于大规模占用网站资源的使用行为,省级运维单位将采取停止服务或服务模式调整等必要的限制措施,确保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运行。

用户因内部网络、特殊应用等情况需要采取前置服务的方式提供使用的,应当报本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典型示范、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用户深层次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本级节点运维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做好日常巡检、监测预警、数据管理和备份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级节点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发现网络安全攻击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安全、隐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删除地理信息的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湖北省地图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创新与集成,同国家主节点密切合作,不断升级完善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平台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建设要求和评估指标制定市(州)级节点年度建设要求和评估指标,每年12月开展市(州)级节点综合评估,并在湖北省自然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地图院应当会同市(州)级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运行监测,每季度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上报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关于湖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及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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