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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规划人法规政策 2021-09-01 10:56:54 2570阅读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


一、网络方式。登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公众互动”进入“民意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书信方式。将书面意见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综合处;邮政编码:230088。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78318826@qq.com


特此公告。


安徽省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各地要结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分类和布局,将村庄分类细化到自然村,重点明确保留类、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及新建居民点数量和布局。开展村庄规划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试点,2021年完成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开展村庄规划编制,3年内完成,做到应编尽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不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各地要为村庄规划编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一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宅基地、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3.落实过渡期的规划用地政策。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对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等各类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区和增减挂钩拆旧区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情形,在地方政府承诺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后,视为符合规划,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统筹用地计划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倾斜。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的未落地的机动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并按规定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

4.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对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强度控制要求的农村产业等用地,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依规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6.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有偿收回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7.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完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乡村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景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宽度小于8米的未纳入县乡以上公路网的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三、扎实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修复利用

9.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稳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编制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依程序纳入村庄规划实施;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村)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使用,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10.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1.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延续脱贫县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允许脱贫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继续在省域范围内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限制,应保尽保。鼓励开发区园区使用脱贫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开展帮扶协作共建园区助力乡村振兴。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

12.用足用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鼓励设施农用地复合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将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在农闲季节临时用于公共停车等乡村公共事业。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3.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五、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14.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落实“田长制”责任体系。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新增高等别耕地面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后,可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成效突出的责任主体给予补偿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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