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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1

规划人法规政策 2021-08-27 11:09:01 2265阅读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

今年以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听取并原则同意“三调”主要情况汇报。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并于8月26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各级“三调”主要情况汇报和主要数据发布工作

请各省级三调办抓紧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本级“三调”主要情况,并做好本级主要数据的发布,组织省以下各级三调办开展“三调”主要情况汇报工作。各级“三调”主要数据发布前,要报上级三调办对拟发布数据进行审核。


二、认真做好成果集成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的有关要求,做好各级“三调”工作总结、成果集成等工作。省级“三调”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完成后报全国三调办备存。

地方“三调”成果经国家级核查并经地方整改完善,通过国家级复核后,全国“三调”主要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标志着全国“三调”成果达到预期质量要求,全国三调办将不再另行开展省级调查成果验收工作。请省级三调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三调办做好“三调”有关项目验收、经费拨付等工作。


三、稳妥推进调查成果应用

各级三调办要做好“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根据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需求,做好调查成果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向其他部门提供涉密数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统筹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各级三调办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及时对“三调”形成的所有档案进行整理归档。要注意“三调”数据安全,对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三调”工作的,要在项目验收交付后,认真做好相关数据回收与清理,不得由第三方擅自保存有关数据。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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