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 号)、《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 50%的商品房项目。
第三条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奖励上限,即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 3%。第四条 容积率奖励对象应以单栋建筑单体为奖励单元,混合建筑按比例奖励。
第五条 单栋建筑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小于其地上建筑面积 3%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奖励。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大于其地上建筑面积 3%的,按奖励上限执行。
第六条 根据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用地、装配式建筑规模、装配率等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方案。
第七条 对土地出让条件中无装配式建筑要求,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可执行容积率奖励,并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指标校核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评审意见书;
(二)评审通过的装配率计算书;
(三)预制构件布置图图形文件。
第九条 容积率奖励的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校核阶段予以确认。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1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