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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1-08-11 16:21:59 2230阅读

吉林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实行党政同责,建立分级保护、逐级负责制度,切实将农田保护利用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现就全面推行“田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夯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加快建立以农田布局优化、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为核心的全流程、全链条、全覆盖农田保护机制,织密织牢监管网络,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的农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农田保护责任;坚持依法依规、严保严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目标决不能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擅自占用,推动耕地数量质量“三位一体”保护;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省情,精准施策,科学治理,全面提高农田保护利用水平;坚持权责明晰、奖惩并重,对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约谈问责。


(三)工作目标。到2021年年底前,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制全面建立,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工作格局基本确立;到2022年年底前,责任明确、治理有效、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田长制制度体系全面建成,全省农田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田长设置。


分级设立总田长和田长。


省、市、县三级设总田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总田长,由党委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政府分管农业农村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乡、村两级设田长,分别由乡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担任。


(二)田长职责。


省、市、县三级总田长对本辖区内田长制工作负总责,统筹本辖区农田布局、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工作;副总田长协助总田长开展工作,对田长制建立、推行、督导、考核等工作负分管责任。


乡级田长对本辖区内田长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将农田布局、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村级田长对本村田长制工作负具体责任,将田长制切实落到具体地块。


(三)田长制办事机构设置。


省、市、县三级设田长制办公室,政府分管**(农业农村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农办、宣传,检察院、法院,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统计、畜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乡、村级田长制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田布局


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明确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的权属、面积、位置,实行全面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在可稳定利用的耕地范围内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实现布局合理、质量提高。全面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引导农业布局结构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田保护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优化配置工程措施、农艺措施和管理措施,加强退耕还林、沟道防治等综合治理,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完善表土剥离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加大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加强农膜回收等环节监督管理。推进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工程,采取恢复、改造、更新办法,提高农田防护林数量和质量,积极推进公路、铁路、河流绿化,形成闭合式的保护网络,提高防护功能。实施源头污染防控,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控制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推动畜禽养殖粪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畜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农田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科学、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加强建后管护,做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打造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优质良田。因地制宜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深翻深松、养分调控等土壤培肥改良技术,提升耕地质量;采取工程措施或农艺措施,加强对盐碱化耕地、酸化耕地等退化耕地改良治理,遏制退化趋势,使耕地在利用中得到有效保护。加快补齐大中型灌区老化失修严重的短板,提升灌区供排水服务水平,坚持灌区整体性改造,与实施高标准农田、水美乡村、生态灌区协同建设,统筹协调解决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恢复等问题,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培育推行种养循环一体化发展模式,打造一批种养结合的示范场、示范区,促进粪肥就地就近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畜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进农田利用


依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确定耕地在农业内部的用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及饲料饲草生产。在适宜地区,大力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作技术,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强化分区施策,实施中部半湿润区提质增肥、东部湿润区固土保肥、西部半干旱区改良培肥的保护利用模式。支持农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教学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联合开展技术推广,加快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新型农机装备应用。大力推进科学种田,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等绿色生产技术,稳定提升化肥农药利用率。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确保农地农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畜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农田监管


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规划计划管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加大督察执法力度,建立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委会主任负责的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耕地保护监管“一张图”,对违法违规乱占耕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政府执法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和污染耕地违法行为。对耕地保护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落实耕地质量监测点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点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将建立实施田长制摆上重要位置,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州)党委政府负责抓好所辖区域工作统筹和监督检查,县级党委政府要强化担当、务实工作,保障田长制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田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稳妥有序开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田长制会议联席制度,明确各级总田长、田长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规则,搭建调度协调平台,定期研究确定田长制重大决策,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重点区位设置田长制信息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巡田制度,明确巡田责任、方式、频次等要求,推动各级田长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建立督察(查)督办制度,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强化落实,推动工作。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协同,及时主动回应各界关切。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总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田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在协同领导、办案协作、联合工作、信息共享、日常联络五个方面建立联动机制。


(三)强化政策支持。省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支持市县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等项目,集中用于农田保护利用。对田长制实施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黑土地保护利用、乡村建设行动、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


(四)严格考核奖惩。推动田长制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相挂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曝光、警示约谈、追责问责。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将各地田长制建立实施情况、各级田长履行职责情况等纳入督察范围,对存在问题的,向所在市(州)政府下发督察意见书,督促相关县(市、区)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施田长制的重要意义,推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主动参与、共同管理,营造严格农田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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