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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微信用户584法规政策 2021-08-03 10:01:46 1877阅读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程序批准实施。

第四条  全省每年确定2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激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

第五条  各市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3个所辖县(市、区)参与耕地保护激励评选。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评价,择优认定,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市、区)名单。

第六条  省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情况。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和后期管护情况。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日常监管情况、新增违法占地查处情况。

(六)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和耕地保护制度创新等情况。

(八)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和往年激励资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市在推荐省级激励的县(市、区)对象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县(市、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省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70%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激励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自行评定。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70%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十条  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获得激励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对下转移支付项目清单,组织市、县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视情开展财政或部门评价。

第十三条  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具体实施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评价

指标

评价标准

评分依据

数据来源

权重

1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省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20%的,加3分;30%的,加5

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省自然

资源厅

15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

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省自然

资源厅

15

3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5分;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比较,比例小于5%,得10分;比例大于5%,小于10%,得5分;比例大于10%或者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分

年度土地执法检查结果

省自然

资源厅

15

4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补充耕地数量大于等于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得10分;年度内入库新增耕地面积超过1万亩的,加3分;跨设区市调出用于占补平衡的,加2分。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

批系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省自然

资源厅

15

5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且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得10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

省自然

资源厅

10

6

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情形的,得10分;管护不到位,耕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不得分。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

省自然

资源厅

10

7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等各种耕地保护改革创新具体举措的,每项措施2分,总分不超过10

各市自行提供的举证材料和省级抽查情况

省自然

资源厅

10

8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拨付情况

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村的,得5分;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乡(镇)、村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得5

激励资金拨付情况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10

一票否决

指标

凡有文件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省自然

资源厅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8项数据指标和1一票否决指标,共计100分;

2.上一年度未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第8项直接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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