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对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等要求,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持续规范,但一些地方仍存在补充耕地“上山下水”、占优补劣等违规情况,个别地方存在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使得耕地保护红线受到威胁和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坚决纠正补充耕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反规划开垦耕地。开垦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开垦耕地,禁止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开垦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依据本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垦耕地。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二、严禁违规毁林毁湿开垦耕地。禁止损毁公益林等毁林开垦行为,禁止开垦湿地。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低效残次林地,确需开垦成耕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三、严禁围湖围河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田还湖。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开垦耕地。因特殊原因确需圈圩开垦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在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背水面堤脚外五十米以内、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背水面堤脚外三十米以内和其他堤防背水面堤脚外二十米以内开垦耕地,确需开垦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严禁在大于25°的坡地上开垦耕地。禁止在坡度超过25°以上的陡坡地上开垦耕地。在坡度大于6°以上坡地上开垦的,要科学论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组织实施,防止水土流失。项目立项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论证评审,规划的田块必须按照水平梯田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五、严禁开垦耕地质量不达标。要加大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开垦的耕地必须符合耕地开垦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直接开垦的水田或者将旱地改造成的水田,必须达到水田种植条件,相关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认定为水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六、严禁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防止补充耕地撂荒和“非农化”“非粮化”。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监管,对存在“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的市、县(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核销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已经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的,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绝不能“一刀切”和采取简单粗暴方式处理。
七、规范市辖区跨县补充耕地统筹调剂。各设区市应参照《江西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制定市辖区内跨县补充耕地统筹调剂规则,明确跨县补充耕地统筹调剂价格、指标调入调出程序、资金结算等。跨县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设区市应加强跨县统筹调剂指标对应补充耕地项目监管,组织实地核查,严把指标入库审查关,确保调剂的指标真实可靠。
八、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验收把关。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新增耕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完善项目资料等,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九、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全面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属地耕地保护责任,确保本地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补定占”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在遵循自然、经济、农业生产等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开展补充耕地工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加强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补充耕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达标。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补充耕地相关工作。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