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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1-06-08 10:29:13 4145阅读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惜黑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同时注明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电话(传真):0451-55603796 

电子邮箱:gengbaochu@163.com 

书面意见请邮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 

联系人:巩先生,联系电话:0451-55603926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惜黑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全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黑土耕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落实习主席要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重要指示精神,保护优质黑土耕地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是重要的生态工程、民生工程和抢救性工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提高黑土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通过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促进我省优质黑土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持续保护利用,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为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部署、统一协调推进,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应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统筹规划衔接。结合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实施。剥离土壤再利用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有偿交易使用,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三、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范围。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耕地坡度大于25°或被占用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项目和城市(集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占用耕地的,由受让方、承租方或出资(入股)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农村公共设施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可不编制实施方案,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实施剥离。

(二)剥离存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当地政府或用地单位按照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耕作层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按照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选取土壤存储点,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三)组织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实施建设。

(四)剥离土壤利用。剥离土壤利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使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或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城市绿化。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耕作层剥离的土壤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土壤利用收益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用地单位或个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二)建立奖惩机制。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监督考核。对剥离利用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生态修复项目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对剥离、管护、利用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落实保障资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剥离、运输、存储、使用等多个环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年度经费预算,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组织落实到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监管措施。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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