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1年5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状基数的统计和认定,涉及已审批未建设用地、已审批未建用海、未审批已建设用地、已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及其他等5种情况数据处理。
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详后)。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情形1、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含增减挂钩建新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地的转换规则:按照农转用审批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情形2、已办理供地手续,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转换规则: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情形:“二调”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二调”为非建设用地)转换规则:2020年1月1日以来已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其余按照“二调”地类认定。
三、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三调为非建设用地)情形: 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转换规则:“二调”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
四、已审批未建设用海(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非建设用地)
情形: 已取得用海批文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允许继续填海的转换规则:按照用海批文或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用途为建设用地的认定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认定为农用地)。五、未确权用海(位于0米线之上,“三调”为建设用地)情形: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中未确权已填海已建设的转换规则:按照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范围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认定(处置意见为拆除的,按照填海前分类认定;处置意见为保留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