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停车场用地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停车场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存量建设用地上从事停车场建设,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出让底价按照停车场用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的1.5%。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不低于地表出让底价的0.5%。
意向用地者已支付土地成本的,经区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协议出让可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三、因用地兼容、转让等原因以及已建成的停车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四、采用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租金标准应与出让金标准相均衡。
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