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要求,保障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22日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成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成片开发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政府负责全省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上报,对县(市、区)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成片开发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内的成片开发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成片开发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查与论证工作,并对全省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审查和上报工作,并对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编制、实施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成片开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成片开发范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尽量集中连片,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对集中的地块,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连的其他区域。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第七条 成片开发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成片开发的土地现状。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包括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用途;拟实现的功能,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情况。
(三)成片开发的时序安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项目的安排,项目开发时序和土地征收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
(四)公益性用地比例。包括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成片开发用地总面积的40%。
(五)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拟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科学预测未来年度城镇开发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将成片开发的位置标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相关图件作为成片开发方案的附件。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征求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成片开发方案的附件。未经同意的,不得申请成片开发。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并将有关方面意见听取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求情况、相关图件一并上报,同时抄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省政府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经审查论证符合要求的,省政府下发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档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存档并领取纸质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
(三)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
(四)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成片开发方案批准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成片开发方案及相关图件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公开。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前,成片开发用地应当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