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储备工作流程,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实现土地储备“全口径”统计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一)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优化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审批和备案程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自然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和计划调整等原因,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三)严格储备土地入库审核。入库储备的土地必须是符合规划、产权清晰的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土地取得方式以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取得方式以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四)统筹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地块内的市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需要对储备土地地块范围以外的“通平”工程等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
(五)应急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因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无偿使用储备土地到特殊紧急事件结束为止,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统一组织储备土地供应。完成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供应储备土地必须取得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统一电子监管号。
二、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七)全面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出库涉及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八)足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3-5%的比例,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从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九)严格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三、强化土地储备监测监管
(十)全面使用信息系统。土地储备机构应使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全面填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未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应使用系统填报信息,接受监测监管。
(十一)统一电子监管配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纳入系统的项目、宗地进行配号,无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土地储备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不得发布有关储备土地的出让公告,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十二)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各地应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十三)强化业务审核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一指导辖区内全部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审核机构上报的各类信息,有关账号不得交储备机构使用保管。市(州)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