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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涯实施监督 2021-05-06 16:04:27 3086阅读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印发《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夯实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职责,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反馈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全面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依法依规编制规划。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期间,严格按照《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期间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津规资业发〔2020〕0310号)和《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期间总体规划管理一张图的通知》(津规资总发〔2021〕48号),开展过渡期规划管理工作。农村地区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编制。

(二)实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制定规划委员会联络员工作规则。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严格落实《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规资科发〔2020〕241号),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三)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标约束管理。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各区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四)严格履行规划修改程序。各区在规划修改中,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设计等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二、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市局相关处室做好对各区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通过征转业务管理系统(“一张图”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审查、审批,实行建设用地审查会审制度,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审批效率,杜绝自由裁量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开展全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评估工作,定期通报各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情况,确保将监管落到实处,促进用地审批规范高效运行。

(七)探索改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多证合一”,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乡村地区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加快研究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和规划验收。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法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八)严格开展规划验收。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开展规划验收,并参与联合验收。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规范开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具体工作。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


(九)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包含空间可视化子系统、数据资源中心、服务管理子系统、运维监控子系统、移动应用一张图子系统五个子系统,承载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

(十)完善规划编制任务立项、成果审查、报批、修改、归档全过程留痕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设置留痕功能,实现规划编制任务立项、规划成果审查、规划成果报批、规划成果修改、规划成果归档的全过程管理。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落实人工留痕制度和档案留存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十一)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城市体检评估的工作要求,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等相关要求,深入与在编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后,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

(十二)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建立和完善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津规资监发〔2020〕16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有关情况监督。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通知》(津规资监发〔2019〕187号),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

(十三)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落实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清查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推进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全面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坚决有序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建立源头防控机制。


四、严格干部队伍管理


(十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一是严禁规划资源重点岗位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规划资源直接相关领域经商办企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二是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常态化整治工作。局党委结合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局管处级领导干部有关信息排查,梳理局管处级干部本系统内亲属任职情况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和依规处理,进一步加强局管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有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十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机制。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有关规定,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统筹抓好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市局机关、各分局、各区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交流,按照市级机关处长大会精神,对于机关正处职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或在本处室(本单位)连续担任副职、正职累计满一定年限的,特别是对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关键岗位的机关正处职,要加大交流轮岗力度。推动形成向基层倾斜、自下而上、上下贯通的干部交流机制,有效防范干部在同一岗位长期任职的廉政风险。

(十七)加强重点岗位监督。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岗位、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坚决遏制规划领域腐败现象,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资源局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津规自党发〔2019〕201)执行;对存在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委监委等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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