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的通知
郑自然资文〔2021〕124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提供技术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 日照分析计算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有日照要求或对周边造成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在建筑方案征求意见时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
(三)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影响结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正负零、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当随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七条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经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二)在建、已批未建项目资料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以现场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第八条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一、二级均可)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包括图纸和附件两部分:
(一)日照分析图应提供纸质和加盖编制单位电子章的DWG文件各1 份;
(二)附件包含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目录清单,只需提供电子文档1 份。
第十条 资源规划审批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及附件的电子文档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抽查检查随时调用。
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方案审查阶段,审批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一)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分析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规划核实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定期或定向进行抽查复核,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检查形式。
当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复核单位随时提起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
(一)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复议、诉讼的;
(二)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因为日照分析产生错误或弄虚作假被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时应同步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规划许可。
(三)其他对日照分析结论存疑的。
第十三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日照复核单位。复核单位按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二)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模;
(三)日照计算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不得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或要求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日照分析结论的,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应出具真实、准确的复核结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日照分析复核结论错误的,复核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照分析复核单位与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结论错误,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项目开工前,发现日照分析结论错误,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规划许可,并及时告知城乡建设等部门撤销情况。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至符合标准后,应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再次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复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项目开工后、规划核实前,发现日照分析结论错误,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出现日照分析报告结论错误的编制单位,从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不接收该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同一家编制单位日照分析出现两次错误的,取消该单位我市辖区内日照分析资格,并通报相关资质主管部门。
(四)出现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复核单位,不得再从事我市辖区内日照分析复核业务。
第十六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复核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
(一)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
(二)使用未经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的;
(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与归档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具体范围由资源规划审批部门确定。模拟方案日照分析结论作为资源规划审批部门的依据。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同时符合《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 年3 月1 日起印发,2021 年5 月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 年4 月30 日。2021 年5 月1 日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对于历史遗留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下载:《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及《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河南-2021.05.01-《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