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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4号

国心法规政策 2021-03-09 15:09:50 3261阅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自然资发〔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

为加强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受委托机关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全面推进依法审批、高效审批、阳光审批,我厅制定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2日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期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等(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行使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权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责任追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是指受委托机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直接赋予省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含“三旧”改造涉及的有关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受委托机关的建设用地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受委托机关及其建设用地审查部门和“三旧”改造用地审查部门(以下统称“用地审查部门”)的建设用地审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受委托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建设用地审批;是否落实审查机构、人员和经费;是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制度;是否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红头信笺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使用公章和红头信笺。

(二)受委托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暂停土地审批、暂停使用新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区域限批措施。

(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的,是否在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前取得有审批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并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完成办理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地或同意调整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土地征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是否已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前期程序,是否已提供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出具的征地前期程序结论性意见,是否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留用地等安置措施,是否履行征地社保审核程序、落实征地社保费用;违法用地是否处理到位;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已足额筹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且无争议,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四)“三旧”改造用地是否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上盖物占地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的建设用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并兑现补偿要求,是否按“三旧”改造违法用地政策进行处理(处罚),是否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是否符合范围、比例的有关规定,是否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强信息化管理,对建设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对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项目,责令受委托机关或其用地审查部门限期整改。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情况进行季度汇总、年度评估,并形成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对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责令受委托机关及其用地审查部门进行整改。


第八条 对存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未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越权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越权批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违规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等6类重大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受委托机关进行回收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权警示并作出暂停土地审批处理。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收回受委托机关相关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权。


第九条 受委托机关及其建设用地审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扩大省人民政府委托职权实施范围,或将省人民政府委托职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二)未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号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红头信笺的;

(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建设用地审批结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批准建设用地情形的。


第十条 受委托机关及其用地审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

(一)存在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决定或拖延整改的;

(三)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源厅可依据本办法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其他建设用地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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