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浙自然资函〔2021〕12号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要求,为确保全省近期(至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订
各地要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阶段性成果,以市区、县(市)域为单元,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并于2021年3月底前提交经设区市政府同意的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方案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作为近期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的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另行下发。
二、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空间额度管理
在国家预支我省近期建设用地规模中,省级预留一定规模,优先保障“十四五”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军事、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其余部分分解下达至各地,重点保障地方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各地要按照“守住底线、规模核销、动态优化、省级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额度管理,在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基本到位后,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核拨使用。2021年规划额度管理具体指导意见另行下发。
鼓励地方通过批而未用清理、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等手段,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
三、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
严格边界管控。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和乡村等非城镇建设用地可选址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拟实施的近期重大工程清单,符合规划额度管理有关要求。近期建设项目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现行规定严格执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符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近期审批的建设用地,应全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
做好详细规划管理。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法的详细规划可继续执行,并在符合“三条控制线”等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应严格控制详细规划新编和修编,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方案的衔接,并确保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落实。
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加快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规范数据归集、使用、更新,确保数据上下贯通、图数一致、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规划重点岗位人员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干部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规划审查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对违规编制、审批、修改规划,违规发放或变更规划许可,不按规定开展规划核实,插手干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