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法规政策 >

北京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月5日起实施)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1-01-04 15:37:18 5224阅读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0〕4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北京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保障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设计的编制、审定、实施、评估等管理工作。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和平原多点、生态涵养区的新城区域、乡镇集中建设区的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乡镇其他地区及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参考执行。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人居环境、传承人类文化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重要实现路径和技术方法;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增强规划可实施性的管理手段;是将城市规划成果中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风貌塑造、减量提质要求、城市精细织补等不宜直接量化的管控指标和规则,通过设计方案描绘的方法,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进行统筹、深化、细化和表达,增强规划目标的体验感。


第四条  本市城市设计和实施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实施导向,遵循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公众参与的原则。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统筹城市各要素的合理集约使用,以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改善民生服务、创造宜人空间为目标,不断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五条  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注重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将城市设计的引领作用贯穿于全过程。

城市设计包括管控类城市设计、实施类城市设计和概念类城市设计。管控类城市设计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实施类城市设计包括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概念类城市设计包括城市设计概念方案和城市设计学术研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全市的城市设计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设计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辖区内城市设计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和做好本市城市设计工作。本市应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本市城市公共空间城市设计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衔接的市、区总体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的街区城市设计等管控类城市设计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

单独编制的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等管控类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作为独立专篇纳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


第八条  重点区域、重大工程、跨区域统筹的建设项目及相邻地块,应组织编制地块城市设计;重要单体建筑项目,应由实施主体先期开展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块城市设计;对近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及环境,按照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或规划许可的要求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城市建设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为实现空间环境要素的统筹,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应编制专项城市设计。

各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和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可以通过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统筹环境空间各要素的综合再利用。批准后的专项城市设计可直接指导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和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改造工作。


第九条  在编制管控类城市设计和实施类城市设计前期,鼓励在重点地区、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等区域,开展概念类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研究,提出特定地区或项目的空间发展方向、愿景目标、风貌管控及实施策略等概念方案或报告。


第十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

城市设计一般由设计编制单位以独立或联合的方式承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案征集或者竞赛等方式确定编制单位与方案。

承担管控类城市设计和实施类城市设计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管控类各层级城市设计的技术要点,形成与本市行业技术标准化相对应的管控类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交通、园林绿化、文化旅游、水务等部门,分类别、分行业、分圈层、分步骤,组织开展本市实施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导则和技术标准,作为对本市重要街道、城市色彩、第五立面、滨水空间等重点区域和特色景观要素的设计、建设及管理的专门性导引;对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城市生活性道路两侧、街巷等区域的设计、建设及管理的通用性指引,逐步规范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提升城市精细化水平。


第十二条  管控类城市设计与相对应的城市规划成果一并报批。

重点区域、重大工程、跨区域统筹建设项目的地块城市设计,重要单体建筑的地块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近期实施建设项目的地块城市设计,由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定,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专项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定。

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和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的专项城市设计,由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定。


第十三条  城市设计成果可以是文本、图则、实体模型、数字化模型、多媒体等形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城市设计成果应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管控类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作为一般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建设项目设计要求以及规划许可的依据和必要条件;经批准的实施类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重点地区近期建设项目制定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重要单体建筑设计、规划许可以及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概念类城市设计对管控类城市设计和实施类城市设计的编制起到理论指导、方向把握及实施策略的引领作用。

批准发布的城市设计技术要点及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设计编制规范和成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设计、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本市城市设计水平。


第十五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部门应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管控类城市设计与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一并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实施类城市设计应在前期调研及成果完成阶段,由组织编制单位联合责任规划师,依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采取座谈会、问卷、现场调研或其他方式充分收集和听取当地居民和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城市设计成果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或便于查询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改建的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重大专项建设工程,如涉及公共空间和立体空间要素的,应符合专项城市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

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和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如涉及建筑、文物、道路、市政、交通设施等工程的改动和变化的,在组织开展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中应有相应专业的工程设计师全程参与,确保整治后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应充分利用和发挥本市建立的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责任规划师全程参与其责任范围内的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于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治理)项目和社区环境品质提升项目,责任规划师应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设计单位做好调研摸底、民意调查、技术咨询、成果公示、方案论证和规划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应在城市设计理论研究和城市设计编制中,加强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创新。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为城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后的城市设计成果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纳入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定期将各区和各部门编制的不同区域和各专业城市设计成果进行汇编和整理,纳入档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聚焦本市城市公共空间品质提升,开展对本市重要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公共空间城市设计成效的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和群众满意度评价。

已批准的各类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本市城市体检评估中,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动态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