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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5号

设计师法规政策 2020-12-07 21:35:39 2946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广西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格局,以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创新资源要素保障机制,破解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交通项目(以下统称交通项目)用地保障难题,提升交通项目沿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功能,打造交通项目沿线生态景观示范带,助推我区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市场化、社会化机制,鼓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项目投资多元化和实施模式多样化。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促进绿色发展,实现交通项目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同步开展交通项目和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实施和乡村振兴相衔接、相促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综合考虑交通项目沿线资源禀赋和实际,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和整治区域,以交通项目所经乡、镇(全域或部分村庄)为整治单元,精准施策,分类实施,突出特色,实现区域整治效益最大化。

——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城乡共同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项目实施应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群众利益。

(三)工作目标

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推动土地整治、建设占用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取石取土、生态修复、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六项合一”改革,建立交通项目用地保障、补偿和激励新机制,解决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区域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生态质量有改善、布局集中连片,为促进广西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实现交通发展与生态保护双促进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农用地整理

适应当地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求,统筹推进低效林地、草地和园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污染土壤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化耕地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集中连片度。

(二)开展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综合推进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

(三)适度开垦未利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情况下,可对整治区域内零星分散的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四)做好土地复垦

统筹开展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复垦,优先复垦为耕地,确保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合理统筹布局剥离利用点,优先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造耕地、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等项目,提升复垦耕地、新增耕地、中低产田质量。

(六)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结合乡村风貌提升等建设,对交通项目沿线、村庄、裸露破损山体进行绿化美化,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河道整治、石漠化治理等,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自然景观功能,打造交通项目沿线生态景观示范带。

(七)推动产业发展

结合城乡统筹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发挥“土地整治+”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做强产业。鼓励利用整治区发展农业观光旅游、文化旅游、绿色生态种植、休闲养老、特色养殖等产业,积极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项目建设主体

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实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且所补充耕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的,其交通项目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缺口的,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或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自行落实的,可委托交通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合理优化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的,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要求,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制订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逐级报审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纳入项目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后予以实施。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允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不包含交通项目主线及其交叉工程用地、沿线设施工程永久性用地、连接线用地等。严禁假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三)优先保障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整治区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该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自治区无偿收储10%后,剩余指标的70%归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30%用于落实交通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所投资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整治区内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周转指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持有,按照增减挂钩政策优先用于保障整治区农村宅基地、村集体公益用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和城镇发展用地需求。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

(四)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

整治区内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工期内因土地平整、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砂石土及原地因工程建设遗留的废石,可以无偿优先用于保障本交通项目建设及其沿线整治项目建设需要。除交通项目和整治项目建设自用外,确有剩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统一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对于不适宜整治山体或不需要整治的历史遗留矿山,严禁以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或消除地质灾害为理由,实施采矿活动。

(五)实行三级联审

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行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联审制,统一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力求一次审查、一次补正、一次通过,缩短立项工作周期。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同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选址、立项,新增耕地备案审查、指标核定、子项目抽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做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立项、管理和子项目抽验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参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核,负责交通项目沿线涉及高标准农田项目的验收评定、入库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项目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实施等工作,落实项目法人职责。

(三)加强后期管护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切实落实管护责任,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管护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足额保障项目管护经费,鼓励地方积极引入企业参与后期管护,创新管护机制。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宣传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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