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推动辽宁省工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推动我省工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和范围
混合产业用地是指单一宗地土地使用功能超出产业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中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地类型为该宗地的主导用途,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大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本意见规定的混合产业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单一宗地上,以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为主导用途,与服务于主导用途的科研、商务金融、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用途混合开发利用的产业用地。
二、坚持规划引领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等前提下,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要求,按照“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的原则,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混合产业用地相关内容。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的主导用途和辅助用途、各用途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用地相关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等。对不符合详细规划但确需混合利用的地块,依法依规调整详细规划后按程序办理。
三、实行清单管理
多用途混合利用应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原则,鼓励工业、仓储、科研等功能用地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融合发展。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地不得进行多用途混合利用。各地可参照《混合产业用地省级正负面清单》(见附件)对混合产业用地进行管理,除清单中鼓励、允许混合用途用地外,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充分论证后补充本地区鼓励、允许混合的用途用地,制定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和供地需求的混合产业用地详细清单。
四、完善供地方式和使用年限
混合产业用地供应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属于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的,应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并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混合类型、主导和辅助用途、混合比例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主导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鼓励各地结合主导用途、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和生命周期等因素,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混合产业用地。因混合产业用地各用途不同导致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最短年限确定宗地出让年限。采取先租后让供应的,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和续期费用缴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从严控制混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可转让的部分以外,均应当整体持有。混合产业用地建筑区内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抵押。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混合产业用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混合产业用地,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混合产业用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混合产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应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估价报告中估价结果和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在总地价外应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采取先租后让供应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强化全程监管
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覆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机制。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混合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从产业类型、节能环保、节约集约用地、混合比例等方面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后,受让人或承租人应按规定程序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同步与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混合类型、主导和辅助用途、混合比例、项目退出及其他相关内容。联合验收时,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八、规范权属登记
企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划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书,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书确定的多种用途登记,并将“混合产业用地”、混合比例和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混合产业用地省级正负面清单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 月 日
混合产业用地省级正负面清单
主导用途 |
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比例 |
鼓励混合 |
允许混合 |
禁止混合 |
|||
二级类用途 |
三级类用途 |
二级类用途 |
三级类用途 |
二级类用途 |
三级类用途 |
||
(1001)工业用地 |
(100101)一类工业用地 |
>50% |
(1101)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090101)零售商业用地 |
涉及加油加气等有邻避要求和涉及安全、保密、文物保护等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设施、宗教、文物古迹、储备库等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 |
(090102)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802)科研用地 |
-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
(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100102)二类工业用地 |
(1101)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090101)零售商业用地 |
|||
(090102)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802)科研用地 |
-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
(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100103)三类工业用地 |
无 |
无 |
无 |
无 |
|||
(1101)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50% |
(1001)工业用地 |
(100101)一类工业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090101)零售商业用地 |
涉及加油加气等有邻避要求和涉及安全、保密、文物保护等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设施、宗教、文物古迹、储备库等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 |
(090102)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802)科研用地 |
-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
(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11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工业用地 |
(100102)二类工业用地 |
(0901)商业用地 |
(090101)零售商业用地 |
|||
(090102)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802)科研用地 |
- |
(0902)商务金融用地 |
- |
||||
(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
||||||
(11010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