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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38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4-08 11:45:07 1367阅读

2025年4月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印发<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38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5〕38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政府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价值最为显化的重要资产之一。土地储备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新时期土地储备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系统的制度遵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机构名录、科学编制储备计划、规范土地入库及供应流程,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土地储备工作水平。


二、动态更新机构名录,规范市场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每个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各市机构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总数。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非法定行政区划可设立机构,但需占用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指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自然资源部,经审核后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从事土地储备业务。


三、科学编制储备计划,提高配置效率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年度储备计划是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前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四、严格储备供应标准,确保操作规范


(一)明确入库标准。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要求产权清晰,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审核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等情况。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前不得入库储备。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加强管护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储备土地管护,并建立巡查制度,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储备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供应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满足“通平”要求,并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储备土地达到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未取得“电子监管号”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供应前,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安全高效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收支平衡。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因规划调整、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以及项目出现债券资金结余的,可按照既定程序报批后,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推进落实见效


(一)信息化管理。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对系统数据进行核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随机抽查、核查等方式,定期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对发现填报不及时、瞒报、漏报和错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直至退出机构名录。


(二)资金使用监管。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需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按时上缴,积极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以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应当探索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规范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全面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储备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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