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审批工作质效,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80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5〕80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厅综合保障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审批工作质效,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会签部门
(一)地勘处不再参与登记事项会签。
(二)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矿业权转让登记事项只由矿业权处审查,其他处室不再会签。
(三)将省市县三级联审、市县二级联审,减为省级、市级一级审查。
二、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
(一)按照“谁审查、谁提供”的原则,简化矿业权人提交报件清单,由审查备案单位将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涉密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审查公示结果同步录入新矿业权审批系统,建立数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人申请后,主动将有关材料纳入申请报件,不再由矿业权人提供。
(二)打通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链接,实现申请环节网上认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三)将自然保护地、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文物等数据,纳入新矿业权审批系统,在申请时生成重叠分析报告,对不涉及禁限采区的报件申请,审查时不再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2025年底前将先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后申请办理探矿权分立、探矿权注销等事项在新审批系统进行合并,由矿业权人同时申请,一次审批。
三、加强质效监管
(一)加强矿业权登记系统建设。新建矿业权登记审批系统,于4月底前在全区全面运行,按照审查要点形成规范化审查意见嵌入审批系统,实施“红黄绿”亮灯提醒,实现办理过程全环节信息通过短信同时告知办理人和申请人,在厅官网向社会实时公开审批全过程,强化办理时限监督,按季度通报办件质效,确保矿业权各项登记审批在承诺办理时限办结。适时将审批系统迁移至政务外网。
(二)强化矿业权出让监管。建立矿业权出让全周期管理系统,充实完善矿业权出让备选库、可出让项目库,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矿业权出让全流程监管。6月底前在厅门户网站建立自治区矿业权超市,将全区可出让矿业权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在线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强化宣传引导,加大矿业权出让力度。
四、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出让收益管理。依托新矿业权审批系统,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模块,系统梳理每一宗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情况,通过与矿产资源储量库、开发利用库分析比对,加强出让收益基础数据服务,全面掌握矿业权出让收益应缴、已缴、欠缴情况。对存在欠缴情形的,及时提醒矿业权人,并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联通税务系统。打通与税务部门征收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征收结果回传、票据入档自动化对接,避免后续登记过程中矿业权人再行提交。
(三)完善制度建设。系统梳理已印发的政策文件,该整合的整合,该废止的废止,解决矿业权管理政策文件多、前后表述不一致、基层部门执行困难的问题。同时提前做好新矿法配套文件谋划。
(四)加强业务培训。邀请自然资源部领导和相关专家进行授课,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覆盖盟市、旗县的矿业权管理业务培训。每年举办技能比武大赛,将平时矿业权审批质效纳入总成绩,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指导辖区内矿业权人规范组卷,不断提高报件水平,减少补正数量。收到申请要及时审查,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清晰、明确提出补正要求,坚决杜绝“糊涂”补正意见。对超时限办理、多次补正,不说明确补正事项的,厅将根据问题情形进行通报,约谈、问责相关人员。
(二)按照“谁审查,谁提供”的原则,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审批系统建库要求,在完成备案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涉密除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公示结果录入矿业权审批系统,确保报件申请能够完整准确调用相关材料。
(三)厅综合保障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撑保障,持续优化升级新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及时解决各地反馈的技术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