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重庆市林业局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制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
(一)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人工商品林实行皆伐作业的,探索实施按面积控制采伐量,采伐蓄积量以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非当年数据应按我市森林资源年度平均生长量逐年递增)为基础进行测算;若现地地类、优势树种、蓄积量等因子同调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按面积或蓄积量计算差异率10%以上)的,应开展现地调查确定采伐蓄积量。按面积控制进行皆伐后,未超过批准面积但实际蓄积量超出采伐许可蓄积量的,可在采伐结束后1个月内核增采伐限额。实施按面积控制采伐量申请林木采伐的,申请材料中应注明“以面积作为控制指标”,可只提供采伐作业设计表,皆伐面积应按相关技术规程执行。人工商品林实行抚育采伐和择伐作业的,可按郁闭度控制林木采伐强度,每次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人工商品林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林种,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林种的,应依法按程序报批。
(二)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各区县应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鼓励经营面积3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未超过3000亩的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表,推广以小班或林班为单元的森林经营方案模式。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经营主体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表)自主确定主伐年龄,森林经营方案(表)作为林木采伐审批和优先保障采伐限额的依据;实行告知承诺的,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主伐年龄。
(三)优化公益林及天然林采伐管理。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许采取择伐、渐伐、小块皆伐等方式更新。择伐、渐伐按照《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执行。采取小块皆伐模式的,伐区坡度≤15度的,皆伐面积不超过5公顷;伐区坡度>15度的,皆伐面积不超过3公顷。更新树种以乡土树种为主,禁止将原乔木林、竹林转变为灌木林或采取乔木林矮化经营模式。开展天然林近自然经营,允许对生态功能弱、退化的天然林进行一定强度的择伐。
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办理
(四)探索合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办理原则上应以小班为单元,若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相邻小班,可探索合并办理采伐许可证。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影响公共安全、市级以上重大林业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采伐,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可探索在同一街镇或村社范围内,跨小班进行合并办理。
(五)规范特殊采伐许可办理。支持电力部门对输电设施、输电通道存在的森林火灾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电力部门经现状调查后确需清理隐患林木的,应制定方案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采用修枝、断梢、清理地被等方式进行清理。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皆伐等方式进行清理。涉及林木采伐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证,并征得林木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前期涉林安全论证和研判,避免树线矛盾。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参照办理。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无法确认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地核实确认。
(六)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行政服务窗口、网络平台、林木采伐APP等多种渠道办理,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服务,符合采伐许可证办理要求的即申即办,不能即申即办的应告知理由;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单次采伐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采伐审批及核发采伐许可证,鼓励村级设立林木采伐证办理服务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进行伐区调查与设计。采伐申请人应为林木权属所有者,也可书面授权委托办理。林地经转让、出租等导致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确定申请人,协议或合同应作为申请材料要件。
(七)取消统一制版采伐证。取消使用统一制版的采伐证,各区县可通过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直接打印采伐许可证、盖章后发放。
三、深化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八)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五年规划期内,同一编限单位的分项采伐限额可调剂使用,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更新采伐限额或统筹使用同一编限单位的商品林采伐限额。
(九)优化备用采伐限额使用。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确需清理受灾木或采伐林木的,市级以上重大林业项目,其采伐限额可在区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统筹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市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
(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情况。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灌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采伐监督管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强化林木采伐的日常监管,严禁超范围、面积、数量采伐林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行为。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对林木采伐及更新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督促其落实采伐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林木采伐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作业安全及保护措施,确保采伐作业安全规范。对涉及采伐的重点项目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加强采伐公示公开。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乡镇公示栏进行公开。采伐作业现场应公示采伐许可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口袋书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林木采伐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提高依法采伐、凭证采伐和安全采伐意识。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建立林木采伐信用制度。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集体林地。涉及天然林、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古树名木等林木采伐,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