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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部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粤高法发〔2025〕1号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5-03-14 09:13:26 1049阅读

2025年2月6日,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为推进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依法高效开展,促进土地资源高质量集约利用,印发《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粤高法发〔2025〕1号。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依法高效开展,促进土地资源高质量集约利用,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联动协作


1.推进高效衔接。加强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推进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结合,形成合力促进工作落实。


2.依法妥善办理。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事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事项。


3.注重源头止纷。人民法院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的释法说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准确向人民法院提供土地闲置情况、费款缴纳等信息和材料,共同从源头上防止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引发纠纷。


二、深入推进衔接


4.闲置风险提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封法律文书时,土地逾期开发超过半年的,可以在送达回证对土地存在闲置风险进行提示。


5.闲置情况反馈。司法查封时土地已被认定构成闲置的,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闲置情况与协助执行情况一并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6.闲置认定通知。司法查封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司法处置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一案一议”原则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设定抵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7.动工开发沟通。司法查封期间,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动工开发的,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人民法院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费款情况调查。人民法院司法处置闲置土地的,应当函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欠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价款、开竣工违约金等相关费款负担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回函,协助查清土地实际欠付费款,明确金额或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决定司法处置的,应当确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价款、开竣工违约金等负担主体,并书面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9.分歧逐级协调。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闲置土地是否解除查封、能否司法处置、处置方式以及情况材料提供等发生分歧的,应当先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分别报告上一级单位研究解决。


10.依法便利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闲置土地处置、开竣工履约案件,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按规定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简化财产保全担保手续,降低追收相关土地费款、违约金的司法成本。


三、健全联动机制


11.联席会议制度。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每年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就土地出让金收入、超期开竣工管理、土地司法查封与行政工作衔接等工作情况开展沟通交流,协调解决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可邀请参加会议,合力促进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12.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的信息共享,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13.信息技术支持。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共同推动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衔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系统,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网络协助通道,便利开展查询和信息反馈工作。


四、强化工作落实


14.主动协调报告。就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主要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统筹支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15.压实工作责任。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把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列入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16.强化业务提升。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推进各自部门相关人员强化协调衔接、依法处理的意识,熟悉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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