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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3-06 22:12:53 463阅读
2025年3月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强化装配式建筑配套政策、技术文件的实施,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政策法规文件要求,强化《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要点(2024版)》(以下简称《监督要点》)、《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等配套政策、技术文件的实施,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质生产力赋能装配式建筑
(一)搭建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搭建贯穿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以“双碳”目标为导向,对项目的能耗、碳排放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优化,形成绿色建造的闭环管理。
(二)打造智能化生产工厂。鼓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引入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接入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分析,利用物联网、数字孪生、3D打印等技术,实现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可视化、数据化和流程化,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能,降低生产成本。支持行业协会依据《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士构件质量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构件质量管理标准》)组织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定,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应用高强度、高耐久、绿色环保的建筑新材料,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鼓励施工企业借助智能机器人、自动化设备和智能监测系统,实现构件的高精度安装和施工现场的实时监控,提升施工效率和质量,降低施工成本。

二、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
(四)加强技术体系管理。设计单位应采用有完善设计依据且技术成熟的结构体系,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满足《计算规则》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于主体结构拟采用的技术体系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或超出我厅公开发布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核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作为项目设计依据。
(五)严格落实设计要点。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设计要点,将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和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纸上。建筑专业施工图纸应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概况、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装配式装修做法等内容。各专业图纸应清晰表达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及相关技术说明。
(六)强化图纸质量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专项审查制度,各专业图审专家应依据《管理规定》图审要点出具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装配率各项得分汇总统计、预制构件平面布置、关键连接节点做法、装配式装修做法等内容。审查机构应明确由一位装配式建筑专家或建筑、结构专业专家汇总意见,对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内容负责。

三、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
(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构件生产、运输、施工单位应依据《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建立相应质量管理体系。预制构件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建设跟踪管理。
(八)优化构件详图设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施工详图编制单位配合构件生产单位编制构件生产方案,统筹构件生产工艺和连接工艺的钢筋排布(如竖向构件纵筋直径、根数、间距等)。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施工详图)编制单位应结合生产和施工需求、项目特征和标准规范要求优化构件深化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施工详图)由非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九)规范构件生产流程。构件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及其质量要求,掌握构件技术体系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依据《构件质量管理标准》及有关标准、图集等要求进行生产,并提供满足原材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成品质量检验、进场检验、安装质量检验及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证明材料。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各参建单位应切实执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针对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设计缺陷、施工难点以及各专业之间的冲突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所有施工活动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人员应充分理解图纸内容和施工要求,严禁采用与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不一致的施工工艺。
(十一)合理确定措施费用。对于预制楼板或钢筋桁架楼承板,当现场临时支撑的用量超出相关规范图集要求时,超出部分费用可不计入措施费中;对于模壳、空腔类竖向构件,当采用仅为施工加固的木模、背楞等时,该部分费用可不计入措施费中;对于竖向钢筋对接偏差较大构件,当采用可调节套筒等更可靠的连接措施时,该部分费用可计入措施费。
(十二)规范构件进场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标准的要求,按构件进场批次组织质量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签署交接单并上传至“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
(十三)加强施工质量把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构件安装质量。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节点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或影像记录资料;对采用钢筋机械连接的竖向构件,在首批竖向构件安装前应进行等同施工条件的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对于竖向钢筋对接偏差较大构件可考虑采用可调节套筒等;对预制层与后浇层一体化受力的竖向构件应进行安装前后的实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预制层混凝土强度、后浇层混凝土强度,保证后浇混凝土的密实度以及整体性,杜绝混凝土后浇层与预制层分层。
(十四)杜绝违规施工安装。严禁使用存在对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部品部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时,不得采用规范允许方式以外的连接方式;如要改变竖向构件纵筋连接方式,应先征求设计单位意见,不得破坏钢筋进行违规焊接、弯折。
(十五)强化监理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管理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见证取样、旁站监理、举牌验收的具体要求,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且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装配式部品部件首件验收、首批安装样板验收、进场验收、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对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时,可邀请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公平、公正、独立出具验收意见,提出合理建议。

五、提升工程建设监管实效
(十七)加强施工质量监管。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依据本通知及我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管理过程行为监督。
(十八)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生产、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尤其是针对现场不按图施工、弄虚作假,采用钢筋与模壳分离、钢筋完全现场绑扎、大量采用木模背楞加固等非装配式建造措施的,应严厉惩戒。一经发现,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扣除相应信用分,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重点监管。

六、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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