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新政,改革完善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切实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制定《关于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关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改进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管理,切实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现将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暂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根据国家耕地占补平衡改革,结合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2024年开始暂停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缴。
二、调整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分类和使用价格。省统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使用价格调整为13万元/亩,水田指标(包含数量指标)使用价格调整为18万元/亩,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新库)启用前,粮食产能指标按项目所需足额配备。
三、调整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范围。原则上单独选址项目,尤其是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先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统筹全额予以保障。通过申请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仅缴纳省统筹补充耕地使用资金,不再另行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四、调整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分类和价格。在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验收入库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均可纳入指标调剂范围(原补充耕地指标库结转指标不允许调剂),取消粮食产能指标调剂。跨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亩,不高于30万元/亩。新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和水田指标跨市调剂数量均纳入调剂双方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同时,相应调整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
五、其他事项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统筹和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继续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