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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1-15 12:00:59 807阅读

2025年1月15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为,创新消防审验工作机制,制定《江苏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为,创新消防审验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落实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是指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等内容进行查验的技术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前款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专项查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对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包括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

第七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升技术服务质量。

第八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记录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及数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不得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合同,综合考虑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责任工程师的从业经历、专业优势、管理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的责任工程师。鼓励责任工程师由具备相应建筑设计、消防专业知识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

第十条 责任工程师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内容和要求,组建项目团队,明确服务内容、参与人员和工作职责。

项目团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工程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报告除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公章外,应当由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团队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委托人要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并向设区市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该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服务档案留存制度,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包括技术服务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结论文件以及开展现场试验、测量、测试的工作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二)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三)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清晰、明确; 

(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对于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还应检查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团队。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结合日常消防审验工作开展检查;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检查;

(三)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检查;

(四)根据火灾事故关联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购买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实地核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有权要求被检查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对于拒不配合的被检查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视为违法行为成立。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及时归集本地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合同、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等资料信息。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或参与设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从事相关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或约谈,并及时移送违法行为。

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责任工程师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签章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报告加大抽查和检查力度,公开查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和责任工程师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江苏省消防审验管理系统,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公开。

第二十七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的责任工程师,不得参与承担国有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项目团队。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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