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1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5〕1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公共服务等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
混合用地(不含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弹性供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参照执行。
二、推行多元化供应方式
(一)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二)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三)弹性年期出让,是指供地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用地需求等,在法定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的供应方式。
三、分类确定年期
(一)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
(二)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三)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类型、投资额度、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四、规范供地程序
(一)拟定供地方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产业供应前置条件、规划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出让(租)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组织实施招拍挂。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三)签订合同。采用长期租赁供应方式的,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采用先租后让供应方式的,先由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承租方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应方式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供应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受让(承租)方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利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竣工等事项。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租赁)土地使用者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缴纳凭证,缴纳相关税款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转为出让的,可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五、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采取先租后让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经出租人同意,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转让、转租、抵押,但履约监管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租。
新租、续租、租赁转出让的均需重新签订合同;改变土地用途的需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六、合理确定定价规则
弹性供应首期配置时,应明确后续续期价格的计算规则和条件,并予以公示。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起始价或底价,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应按实际出让年限进行年期修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拟租赁地块的租金进行评估,经集体研究综合确定标底(底价)、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幅度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租金。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七、完善供后管理
(一)续期管理。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或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提前办理租赁转出让或使用权续期手续的,须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申请出让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继续租赁的,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续期。
采取弹性供应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退出管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或达到租赁转为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期满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延期申请后,可依法作出是否顺延的决定。
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登记,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租赁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合同约定处置。
(三)加强履约监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履约监管;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