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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1-10 20:38:58 115阅读

202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工作,制定《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复方案且批复仍在有效期内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批准时的政策执行。


广州市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城镇改造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建成年代较早、危破旧房集中、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等旧城镇区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行保护利用、综合整治或者再开发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按规定纳入旧城镇改造的区域,按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营造健康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的要求实施改造。


旧城镇改造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旧城镇改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全面改造。对危破房分布集中、城市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区域,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拆除新建。对于规模较大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可先复建安置后启动改造搬迁,并探索零星自愿申请改造、成片协商收储改造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结合的改造模式。


(二)微改造。


1. 整饰修缮。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老旧小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采取维修、强化安全防护措施、局部拆建、改变功能等多种改造方式。


2. 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坚持以用促保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改造。


(三)混合改造。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五条  对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的旧城镇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数、土地、房屋、改造意愿、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遗产等进行详细调查。其中,人口、户数等信息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用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等资料审核出具意见;对历史文化遗产、有保留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当征询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等部门意见;对现状交通和市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以及现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上层次规划的要求应当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第六条  “三旧”改造实施片区包括旧城镇改造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旧城镇改造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类型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


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旧城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旧城镇改造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调查成果,明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设计方案、改造成本与资金来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树木保护措施、改造成效等内容。


第七条  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及混合改造项目涉及全面改造的部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征求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一)项目启动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意愿征询,经改造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比2/3以上(含2/3)的房屋涉及的所有权人,和2/3以上(含2/3)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方可启动改造。


(二)项目实施搬迁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询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和对应的建筑面积占比均达到2/3以上(含2/3),方可实施搬迁。


旧城镇微改造项目应当征询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对房屋所有权人支持率高的微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旧城镇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组织搬迁补偿安置,房屋搬迁完毕后,可以通过公开出让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回笼资金。


(二)由市场主体实施。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具体实施改造工作,被选定的市场主体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后,政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出让土地。


(三)由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出资,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第九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旧城镇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筹措安置房源,可以结合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快配套安置房建设;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落实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分配各种政府安置房源,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镇改造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除由政府实施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外,涉及复建安置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应当开设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区“三旧”改造部门与开户银行、改造主体等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旧城镇微改造,社会资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与旧城镇微改造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养工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增值服务产生的收益平衡实施微改造的前期投入。


第十三条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旧城镇微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改造,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有效、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适应旧城镇微改造需求为重点,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补充完善各类行业用地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市政等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片区策划方案、旧城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事权,委托给各区人民政府实施。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已经市人民政府下放或者委托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届满前,旧城镇改造项目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占比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未达到2/3以上(含2/3)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重新报批。因政策调整、规划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前款所述情况的,改造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限届满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已批复方案且批复仍在有效期内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批准时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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