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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

规划小兵法规政策 2020-11-11 18:17:58 3083阅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云政发〔2020〕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构建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成果共享和应用。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数据共享系统和成果应用机制,形成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的区域生态环境管理格局,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空间化、信息化、系统化、精细化,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一)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

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将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划为一般生态空间。

(二)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纳入国家考核的10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73%以上、劣于Ⅴ类的比例控制在6%以内,省级考核的5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九大高原湖泊水质稳定改善,达到考核目标;珠江、长江和西南诸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68.7%、50%和91.7%以上;州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达到97.2%、95%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到2025年,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稳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巩固改善。到2035年,地表水体水质优良率全面提升,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消除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州市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2%以上。到2025年,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州市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35年,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州市级、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到2020年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8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25年,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利用上线。到2020年底,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14.6亿立方米以内。

2.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到2020年底,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84.5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9.4万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5.4万公顷以内。

3.能源利用上线。到2020年底,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42%。


三、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特征,结合生态、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保护需要,划分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明确总体管控和分类管控要求,制定各类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构建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全省共划分1164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

1.优先保护单元。共383个,包含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山区、南部边境山区、哀牢山和无量山、滇东南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金沙江干热河谷、高原湖泊湖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

2.重点管控单元。共652个,包含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弱扩散区等,主要分布在滇中城市群、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城镇规划区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

3.一般管控单元。共129个,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

(二)总体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强化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保护优良水体和饮用水源,整治不达标水体,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巩固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调整优化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扬尘综合治理力度,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准入管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工业节能增效,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三)分类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进行管控。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重点管控单元

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区;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加强污染防治,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降低排放强度。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开发区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行监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开发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取缔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县级及以上城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加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排放管控,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按照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处理历史遗留冶炼废渣,全面整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展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农田径流污染防治,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推行生态种植模式,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精细农业等技术,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肥作物种植,实现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3.一般管控单元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


四、加快“三线一单”成果应用

(一)落实落细“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建立全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集成数据管理、智能分析、应用服务等功能,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省级“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框架下,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改善目标,制定州、市管控要求和各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把“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三)围绕促进高水平保护做好保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用,推动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联动管理。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环境政策应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数据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落实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管控要求。

(五)做好产业准入环保支撑。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及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作用,将具体管控单元的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作为推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具体区域、开发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和细化。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审批权限设置有关工作进行统筹研究,进一步强化审批把关,确保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

(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针对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三线一单”动态调整更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全省“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更新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发布。因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调整导致“三线一单”变化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调整更新。其他需要调整的,在不突破省级“三线一单”总体管控要求和分区管控框架前提下,由各州、市开展动态调整更新,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具体调整更新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将“三线一单”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全省“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管理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好技术保障和支撑。

(三)建立评估监督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要适时开展实施成效评估,全面掌握实施情况,及时预警生态环境风险。加强对“三线一单”工作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督促指导,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线一单”成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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