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津住建发〔2024〕4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市政工程。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房屋市政工程,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进行量化评审,并就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00万元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应当选派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确实无法派出的,应当申请从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合议时存在分歧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存在分歧的,认定票数应当超过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做出书面解释。
评标委员会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自主选择。
对于技术难度高、评审因素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审查因素以量化、客观、可查证内容为主,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财务、业绩、信用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可以采取合格制或者有限数量制方法评审,具体评审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采取合格制的,经评审达到合格条件的,均为合格申请人;采取有限数量制的,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15家。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15家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所有申请人均参与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采取有限数量制的,评审分值采取百分制,如设置无法提出可量化评审标准的主观审查因素,其总分值一般不超过10分,单项分值一般不超过3分。
第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与投标,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各项评审因素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辅助核实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具体核实内容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辅助核实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
核实结果应当由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供给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核实资料应当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
第四章 综合评估法
第十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的量化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评审采取百分制,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资信标一般为10分,技术标一般不得超过30分,商务标不得少于60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程序包括:评标准备,资格审查,技术标和资信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详细评审,评审汇总出具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可以采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形式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技术标文件,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在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技术特点及施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鼓励招标人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设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智能建造等评审因素。
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评审采取赋分制。将技术标各单项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划分不少于3个且不多于5个等级。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审标准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赋予分值,并明确各等级投标人所占比例数和取整方法。
招标人可以设置重点单项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重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同时存在最高和最低等级时,应当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资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同类工程业绩。其中:同类工程业绩包括企业、项目负责人两类。设定企业信用评价一般不超过3分、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一般不超过4分、项目负责人同类工程业绩一般不少于3分,具体分值设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以开标当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为计算依据,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同类工程业绩应当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业绩。企业同类工程业绩年限要求不得少于5年,年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同类工程业绩不应有年限限制。
招标人可以对同类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同类工程业绩应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各省级一体化平台公布的数据为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据此核查。
第二十八条 商务标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关于商务标的评审标准,确认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未作出实质响应或者触发否决性条款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评审还应关注是否存在清单雷同、投标报价严重不平衡等异常现象,发现异常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询标。商务标询标可以包括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主要项目价格和主要材料价格等内容。招标人可以使用计算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的方式确定询标基准,并应当明确投标报价与询标基准上下偏差幅度值。评标委员会对超出偏差幅度值的投标报价,应当向投标人进行质询。
第三十条 商务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使用方法,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算商务标得分。
第五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程序包括:评标准备,资格审查,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详细评审,评审汇总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技术特点及施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和合格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技术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各项评审因素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技术标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详述不合格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商务标初评、商务标询标、商务标质询,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综合评估法的有关规定一致。
通过商务标初评、商务标询标的投标人不超过5名时,不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超过5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使用方法,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及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提供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技术咨询建议。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且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3名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机制,充分考虑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结果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场所召开定标会。
定标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当技术能力不足时,可由招标人邀请外部专家担任。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本着充分择优竞价的原则,合理制定定标标准和方法,可采取价格竞争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者以上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预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预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或者采取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按照本条款规定重新进行推荐;或者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完成审核,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评标报告审核完成后,及时对评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评标、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者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3〕776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津建招标〔2014〕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