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渝交规〔2024〕9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扩建地方铁路(含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践行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等,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全面实现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环保和社会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必须按照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五条 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工程实施阶段。按照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勘察设计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等监管工作,参与、指导、监督竣工验收等。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做好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有关协调工作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家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经济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单位要履行协调管理职能,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委托代建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但不能免除(或取代)各自的法定职责。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定测的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勘察工作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专业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备案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
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建设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开工事宜。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国家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及市级有关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信访稳定等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淤泥渣土堆放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组织应急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之内,初步设计概算增加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按照程序办理调整规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严格控制在对应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投资增加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验工计价拨付工程价款,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严格农民工工资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联合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路地合资铁路工程执行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市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